公司法股東會的組成及地位的規(guī)定 股東會有什么職權
公司法股東會的組成及地位的規(guī)定,股東會有什么職權?股東會作為有限責任公司里面的最高權力機構,有責任也有必要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那什么事項才算是重大事項,需要由股東會來決定呢?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公司法對于股東會的相關規(guī)定。
公司法股東會的組成及地位的規(guī)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股東會,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設立的,由全部股東共同組成的,對公司經營管理和各種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事項擁有最高決策權的機構,是股東在公司內部行使股東權的法定組織。
股東會有什么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股東會職權,可以歸納概括為幾個方面的內容:(1)投資經營決定權;(2)人事決定權;(3)重大事項審批權;(4)重大事項決議權;(5)公司章程修改權;(6)其他職權。
注意,本條在運用的過程中還需遵循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比如第6項“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其決策仍應以遵循《公司法》的規(guī)定為前提,尤其是《公司法》第166條的規(guī)定。另外,第11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不能以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剝奪本法所規(guī)定的屬于股東會之法定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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