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將隱蔽性、長期性股東壓制行為列為公司解散的理由
公司在注冊完成之后,后續(xù)的經營管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對于公司的管理、發(fā)展等問題上來說,除了需要面對和企業(yè)勢均力敵的其他企業(yè)外,往往還需要面對在實力懸殊情況下造成的股東壓制。而為了讓公司的治理機制可以更加和諧,讓被壓制股東擁有合理的退出通道,因此企業(yè)有必要防患于未然,提前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一些公司解散的事由,具體如何將股東壓制行為列為公司解散的理由呢?下面公司寶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隱蔽性、長期性股東壓制行為可在公司章程中列為公司解散的理由
閱讀提示
在實踐中,公司治理的困境除因股權勢均力敵而造成的公司僵局外,還存在實力懸殊的情形下造成的股東壓制。例如:大股東利用大股東的控制地位,違反公司章程規(guī)定,使小股東始終不能行使決策經營權、不能享有知情權且小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對大股東作出的相關報告始終表示反對,大股東通過轉嫁投資、交易及利用公司資產為自己貸款作抵押等行為直接或間接侵害股東利益,該類壓制行為在外觀上具有相當的隱蔽性,呈現出一系列鏈條環(huán)環(huán)相扣的連貫性與持續(xù)不斷的過程性。常見的股東壓制行為有:排斥少數股東參與公司管理;剝奪少數股東的知情權;長期不向少數股東分配股利;稀釋少數股東的股權比例;等等。對于該類具有隱蔽性、持續(xù)性、綜合性的股東壓制情形,在公司章程沒有作出特別約定的情形下,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為使公司治理機制更加和諧,賦予被壓制股東合理的退出通道,我們有必要防患于未然提前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一些公司解散的事由。
章程研究文本
《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5月版)
第二百零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貴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同類章程條款
筆者查閱了近百家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其中大多數公司章程都對公司解散的事由作出了規(guī)定,但未發(fā)現對股東壓制行為作出規(guī)定的章程。以下列舉上市公司對公司解散事由的規(guī)定如下:
一、《東北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9月)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仁和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5年11月版)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 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和相關規(guī)定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
依照前款規(guī)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
第一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xù)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比例,持續(xù)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fā)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xié)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xù),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子支持。當事人不能協(xié)商一致使公司存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注銷。股份轉讓或者注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專家分析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解散事由的適用存在層級遞進的三步走(本部分內容的詳細闡述可參見:李建偉,司法解散公司事由的實證研究,《法學研究》,2017年第4 期刊。本部分內容為該篇文章部分結論性的內容)
第一步: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肮窘洜I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側重點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嚴重內部障礙,實質上是指公司(尤其封閉型公司)發(fā)生了嚴重的人合性治理障礙(失靈),如股東會機制失靈、無法就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決策等,不應片面理解為公司資金缺乏、嚴重虧損等經營性困難?!敖洜I管理困難其實質指向公司治理的嚴重障礙。
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勢均力敵的對峙”形成“股東僵局”,二是“實力懸殊的暴政”形成“股東壓制”。公司僵局的形成以相對立的兩方(多方)股東在表決權(控制權)上的大致平衡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以下簡稱為《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列舉的如“公司持續(xù)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比例,持續(xù)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股東壓制則是對于股權集中度較高的公司中多數股東與少數股東之間關系的一種描述。前者利用股東會上的表決權優(yōu)勢或者董事會的多數席位而實質性剝奪后者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權,壓制由此而生。常見的股東壓制行為主要表現為:排斥少數股東參與公司管理;剝奪少數股東的知情權;長期不向少數股東分配股利;稀釋少數股東的股權比例;等等。公司僵局屬于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而股東壓制在公司章程沒有特別約定的情形下,不能夠導致公司解散。
需要注意的是:被訴公司陷人經營虧損,是解散之訴的整體性特征,但公司仍在營業(yè)甚至盈利的也可被解散,但是公司盈虧經營狀況是法院進行解散公司裁判日著重考量的因素之一,它既可以作為判定“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與否的依據,也可以作為判定“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害”與否的證據。
第二步: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肮蓶|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是指公司的人合基礎已完全喪失,且法人財產已處于不斷消耗和流失狀態(tài)。首先,此處股東“利益受損”,包括權力和利益。其次,股東利益可以分為公司管理控制權益與財產收益權益。公司發(fā)生經營困難,將導致股東財產收益權益受損;公司發(fā)生管理困難,將相應地導致股東管理控制權益受損。最后,“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常不是股東利益的具體、個別、直接、有形的損害,而是股東利益將來、可能間接、整體、全面遭受的損害,某項具體股東權利,如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要損害的,可以通過單項訴訟求得救濟,不必訴諸解散之訴。
第三步: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通常視為一種訴訟前置程序。《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五條第一款列舉了法院調解下的股權轉讓公司回購與減資等替代性救濟措施,也即“其他途徑”。實踐中,原告幾乎都會向立案庭提供被告公司不同意回購、收購股權或者其他對立的股東不肯受讓股權的證據;除此之外,原告也通常會在前述基礎上舉證用盡更多的“其他途徑”,如第三人居中調停、雙方和解等仍不能解決與對立股東的矛盾。鑒于解散公司在結果上的終局性、不可逆轉性以及謙抑性適用司法解散的理念要求,法院希望各方通過自行協(xié)商等方式解決爭議,而不輕易解散了之。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自然將“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當作裁判解散公司的實質要件,原告通過前述方式高度蓋然性地證明“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又在法院多次調解不能夠解決的情況下,法院通常予以認可。
章程條款設計建議
第一,在章程中將股東壓制行為設定為公司解散的事由。例如:公司連續(xù)三年盈利,符合法定的分紅條件,多數股東利用表決權多數的優(yōu)勢,對于小股東要求分紅的提案連續(xù)三次不予通過時,股東有權提起司法解散之訴。多數表決權股東利用表決權優(yōu)勢長期將小股東排擠在公司經營管理層之外,在股東提出行使知情權 30日內,公司拒不滿足股東知情權要求的,股東有權提起司法解散之訴。
第二,在章程中預先設定公司僵局的處理辦法。例如,賦予董事長在出現表決僵局時以最終的決定權;規(guī)定董事會成員與股東會成員不得完全重合,在董事會出現表決僵局時將該事項提交股東會表決;規(guī)定大股東應履行誠信義務,不得不正當侵害公司和其他少數股東利益,不得在合法形式的外表下進行實質違法行為,保障少數股東知情權和會議召集權。在章程中設置出現公司僵局時,股東的退出條款。當公司股東或董事之間發(fā)生分歧或糾紛時,由控制一方股東以合理的價格收買相對方股東股權或股份,從而讓弱勢一方股東退出公司,以此達到預防僵局的目的,可以預先設定股權價格的計算及評估方式。
公司章程條款實例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六)公司出現嚴重的股東壓制行為,致使公司設立目的不能實現的。股東壓制行為包括:公司連續(xù)三年盈利,符合法定的分紅條件,多數股東利用表決權多數的優(yōu)勢,對于小股東要求分紅的提案連續(xù)三次不予通過時;多數表決權股東利用表決權優(yōu)勢連續(xù)三年以上將小股東排擠在公司經營管理層之外的;在股東連續(xù)三次向公司提出行使知情權,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滿足股東知情權要求的。
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時,任一股東有以凈資產價格購買其他股東股權繼續(xù)經營公司的權利,多名股東購買實行競價。
延伸閱讀
公司解散訴訟裁判規(guī)則:
一、公司雖處于盈利狀態(tài),但其股東會機制長期失靈,內部管理有嚴重障礙已陷入僵局狀態(tài),可以認定為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股東可以請求解散公司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林方清訴常熟市凱萊實業(yè)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糾紛案民事判決書[(2010)蘇商終字第0043號]認為:首先,凱萊公司的經營管理已發(fā)生嚴重困難。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現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簡稱《公司法解釋(二)》)第一條的規(guī)定,判斷公司的經營管理是否出現嚴重困難,應當從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或執(zhí)行董事及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的運行現狀進行綜合分析。“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側重點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產重內部障礙,如股東會機制失靈、無法就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決策等,不應片面理解為公司資金缺乏、嚴重虧損等經營性困難。本案中,凱萊公司僅有戴小明與林方清兩名股東,兩人各占50%的股份,凱萊公司章程規(guī)定“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且各方當事人一致認可該“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數。因此,只要兩名股東的意見存有分歧、互不配合,就無法形成有效表決顯然影響公司的運營。凱萊公司已持續(xù)4年未召開股東會,無法形成有效股東會決議,也就無法通過股東會決議的方式管理公司,股東會機制已經失靈。執(zhí)行董事就小明作為互有矛盾的兩名股東之一,其管理公司的行為,已無法貫徹股東會的決議。林方清作為公司監(jiān)事不能正常行使監(jiān)事職權,無法發(fā)揮監(jiān)督作用。由于凱萊公司的內部機制已無法正常運行、無法對公司的經營作出決策,即使尚未處于虧損狀況,也不能改變該公司的經營管理已發(fā)生嚴重困難的事實。
其次,由于凱萊公司的內部運營機制早已失靈,林方清的股東權、監(jiān)事權長期處于無法行使的狀態(tài),其投資凱萊公司的目的無法實現,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且凱萊公司的僵局通過其他途徑長期無法解決。《公司法解釋(二)》第五條明確規(guī)定了“當事人不能協(xié)商一致使公司存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本案中,林方清在提起公司解散訴訟之前,已通過其他途徑試圖化解與戴小明之間的矛盾,服裝城管委會也曾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但雙方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兩審法院也基于慎用司法手段強制解散公司的考慮,積極進行調解,但均未成功。
此外,林方清持有凱萊公司50%的股份,也符合公司法關于提起公司解散訴訟的股東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條件。
綜上所述,凱萊公司已符合《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釋(二)》所規(guī)定的股東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的條件。二審法院從充分保護股東合法權益,合理規(guī)范公司治理結構,促進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fā)展的角度出發(fā),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二、即使一方股東對公司僵局的產生具有過錯,其仍然有權請求解散公司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四川奶奇樂乳業(yè)有限公司與羅伯特·K.皮蘭特四川菊樂食品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糾紛 [(2016)川民終 318號]認為,“公司能否解散取決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以及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guī)定的實質條件,而不取決于公司僵局產生的原因和責任。《公司法》沒有限制過錯方股東解散公司,因此即使一方股東對公司僵局的產生具有過錯,其仍然有權依據該條規(guī)定,請求解散公司。對奶奇樂公司的僵局是何方過錯所造成,法院不予審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四川全天電視發(fā)展有限公司因與香港藝傳國際有限公司、四川省有線電視實業(yè)開發(fā)公司公司解散糾紛[(2015)川民終字第1141號]認為,“一審法院對全天公司的僵局是何方過錯所造成,不予審查。全天公司已陷入僵局達 14年,藝傳公司持有全天公司50%的股份,其行使請求司法解散公司的訴權,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南京江北醫(yī)療產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北京華康江北醫(yī)院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與北京博文維欣財務咨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糾紛[(2015)寧商終字第1015號]認為,“華康公司上訴認為,博文維欣公司委派的監(jiān)事付曉建因侵占公司財產被網上追逃,故其不能發(fā)揮監(jiān)督作用的責任在于博文維欣公司。本院認為,公司能否解散取決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以及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及《公司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實質條件,而不取決于公司僵局產生的原因和責任?!豆痉ā返谝话侔耸龡l并未限制過錯方股東解散公司,故即使一方股東對公司僵局的產生具有過錯,其仍然有權依據該條規(guī)定請求解散公司。本案中,博文維欣公司提出本案解散之訴系因其認為江北醫(yī)療公司已陷入公司僵局,其行使請求司法解散公司的訴權,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不屬于濫用權利、惡意訴訟的情形。至于博文維欣公司委派的監(jiān)事、經理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過錯行為,應另案解決,本案不予理涉”。
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馮連貴與封丘縣恒昌絲網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糾紛[(2016)豫 07 民終733號] 認為,“恒昌公司稱馮連貴損害公司利益系導致股東之間沖突的主要原因,但公司是否能夠解散取決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而不取決于僵局產生的原因和責任?!豆痉ā返谝话侔耸l的規(guī)定沒有限制過錯方股東解散公司,因此即使一方股東對公司僵局的產生具有過錯,其仍然有權依據該條規(guī)定,請求解散公司”。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王文星、陳莉香等與蘇州富勒姆能源環(huán)境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糾紛[(2015)蘇中商終字第02025號] 認為,“關于富勒姆公司上訴主張經營困難是由于王文星、陳莉香、李莉萍侵占公司資產導致,即涉及公司解散是否應當考慮公司僵局產生的原因以及過錯,本院認為,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公司能否解散取決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以及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而不取決于公司僵局產生的原因和責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沒有限制過錯方股東解散公司,因此即使一方股東對公司僵局的產生具有過錯,其仍然有權依據該條規(guī)定,請求解散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北京市全利商貿有限公司、郭全利與劉慧英公司解散糾紛案[(2009)一中民終字第2831號] 認為,“對于全利公司、郭全利的上訴理由,即全利公司股權尚未確定且過錯在劉慧英一方,本院認為:首先(2005)一中民終字第4604號民事判決書對全利公司股權進行了處分,結合全利公司股權登記文件,現股東劉慧英及股東郭全利分別持有確定比例的公司股權,故全利公司及郭全利的該項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公司解散糾紛是對公司主體是否能夠依法存續(xù)作法律判斷,即對法律規(guī)定的公司解散事由是否成就進行認定,而非對股東僵局或董事僵局中何人具有過錯進行評價,故全利公司及郭全利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支持其上訴請求,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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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如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 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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