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司法之法定代表人相關案例分析
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是具有一定權利的,但是同時也承擔一定的義務問題,如果不處理好的話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此類型案件在實際中也是經常發(fā)生的。下面就讓公司寶小編對案例公司法之法定代表人相關案例分析進行一定的介紹,希望能為你解疑答惑。
案例公司法之法定代表人相關案例分析
【公司代表權爭議區(qū)分規(guī)則的界定】
【大拇指環(huán)??萍技瘓F(福建)有限公司與中華環(huán)??萍技瘓F有限公司股東出資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終字第20號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8期(總第214期)(2015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典型案例》案例1)】具體如下∶
一、基本案情
大拇指公司是新加坡環(huán)保公司在中國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yè),2008年6月30日,大拇指公司經批準注冊資本增至人民幣3.8億元。大拇指公司于2012年4月27日以新加坡環(huán)保公司未足額繳納出資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新加坡環(huán)保公司履行股東出資義務,繳付增資款4500萬元。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新加坡環(huán)保公司未履行股東足額繳納出資的法定義務,侵害了大拇指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大拇指公司有權要求新加坡環(huán)保公司履行
出資義務,補足出資。據此,判令新加坡環(huán)保公司向大拇指公司繳納出資款4500萬,新加坡環(huán)保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裁判結果
?。玻埃保茨辏对拢保比眨罡呷嗣穹ㄔ汗_開庭審理該案并作出當庭宣判。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我國外商投資企業(yè)與其外國投資者之間的出資義務等事項,應當適用我國法律;外國投資者的司法管理人和清盤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及民事行為能力等事項,應當適用該外國投資者登記地的法律。根據新加坡公司法的規(guī)定,在司法管理期間,公司董事基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而獲得的權力及職責均由司法管理人行使及履行。因此新加坡環(huán)保公司司法管理人作出的變更大拇指公司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決議有效。由于大拇指公司董事會未執(zhí)行唯一股東環(huán)保公司的決議,造成了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與股東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情形,進而引發(fā)了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對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權而產生的外部爭議,應以工商登記為準;而對于公司與股東之間因法定代表人任免產生的內部爭議,則應以有效的股東會任免決議為準,并在公司內部產生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法律效果。本案起訴不能代表大拇指公司的真實意思,裁定撤銷原判,駁回大拇指公司的起訴。
三、典型意義
該案對于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股東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優(yōu)化外商投資法治環(huán)境具有重要意義,被評為最高人民法院建院?。叮抵苣曛卮蟀咐弧T摪该鞔_了外國公司的司法管理人及清盤人在中國境內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認定規(guī)則,清晰界定了公司代表權爭議的區(qū)分規(guī)則,增強了外商投資中國的信心。同時,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邀請外國駐華使節(jié)和境外媒體旁聽庭審并當庭作出宣判的案件,彰顯了我國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
【法定代表人對公司的連帶責任】
【阿魯克集團公司、阿魯克幕墻門窗系統(tǒng)(上海)有限公司與浙江阿魯克幕墻門窗有限公司、夏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浙嘉知初字第269號民事判決書】在下列特殊情形下,法定代表人應與公司對外承擔連帶責任;一是基于《公司法》的規(guī)定,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二是基于《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關于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規(guī)定,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后一種情形中,法定代表人應當存在非職務行為,該行為與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構成共同侵權的,法定代表人就應當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企業(yè)法定代表人雖已免職但尚未變更登記,對外簽訂的合同有效】
【北京公達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訴北京市祥和三峽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房地產開發(fā)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76號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11期(總第169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對外進行民事活動法定代表人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對外簽訂合同時已經被上級單位決定停止職務,但未辦理變更登記,公司以此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企業(yè)法定代表人雖已免職但尚未變更登記,仍可對外行使相應職權】
【香港新建業(yè)有限公司等訴上海新建業(yè)有限公司等欠款擔保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四終字第 13號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第1期(總第87期))】涉外經濟合同的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另行約定或確認法律適用條款的,依法應確認有效;企業(yè)法定代表人雖已免職但尚未在政府企業(yè)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前,如不違反企業(yè)利益,仍可對外行使相應職權。
【法定代表人變更但未登記,其法定代表人可依法要求公司履行變更登記義務】
何同璽訴移動怡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要求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6年7月28日民事判決書】公司在法定代表人發(fā)生變更的情況下,未到工商局辦理相關變更登記的,其法定代表人可依法要求公司履行變更登記義務。
【法定代表人不執(zhí)行公司決議的責任承擔】
上海唐衡電子有限公司訴唐某返還財物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1999)金民初字第1948號民事判決書法定代表人未按決議辦理有關移交手續(xù),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權利。公司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也是合法的,因為法定代表人未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直接侵害了公司的經營權。
【法定代表人的更換必須經過法定程序】
【袁瑾不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變更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登記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1995)成行終字第7號行政判決書】工商登記機關對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長的變更登記申請,在未提交董事會決議的情況下,予以核準,其核準變更登記行為侵犯了公司的經營自主權,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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