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商標法關于商標權益糾紛中免責情形的規(guī)定





現(xiàn)在大眾對于維護商標合法權益的意識越來越強烈,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于商標權益糾紛進行了規(guī)定,根據相關規(guī)定,對于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要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商標侵權糾紛中權利人主張權利最重要的一個前提就是其合法權利受到損害,如果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法院的調查,認定其權利根本沒有受到損害,或者其所主張的權利不合法,以及被控侵權人主觀上沒有惡意且積極配合案件查處的,則被控侵權人應當免責。具體規(guī)定內容和公司寶小編一起來詳細了解下吧!
新商標法關于商標權益糾紛中免責情形的規(guī)定
新商標法第六十四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條文解讀
一、商標專用權人的權利瑕疵導致的免責
商標專用權屬于知識產權范疇,知識產權與其他民事權利的一個重要的區(qū)別是,知識產權的確立、保護,目的是為了倡導、鼓勵、使用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智力成果,從而將無形的知識財富轉化為有形的物質財富,促進生產力的發(fā)展。如果獲得知識產權的目的,不是為了使用和轉化為現(xiàn)實的生產力,而是為了設置技術壁壘、技術陷阱從而阻止他人的技術創(chuàng)新、技術進步,并不符合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初衷。因此,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如果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實際上,按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所以,從這個角度講,此類情形商標專用權人閑置了其所注冊的商標,對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處于可被撤銷的狀態(tài),其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利存在瑕疵,其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的,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銷售者無侵權主觀故意的免責
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所銷售的商品,是屬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仍然進行銷售,則屬于主觀上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如果行為人在銷售侵權商品時,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即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自己所銷售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如果規(guī)定其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該行為人而言,則是要求其承擔了其能力范圍內所不能承擔的責任,同時也會為整個社會的商業(yè)交易帶來巨大的成本。因此,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適用中的注意事項
對于銷售者沒有侵權主觀故意的免責,需要具備嚴格的前提條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在實踐中認定時,要求銷售者能夠提供進貨商品的發(fā)票、付款憑證以及其他證據,從而證明該商品是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這可以進一步證明其主觀上是為了合法經營,沒有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故意,也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案件提供相應的證據(2)說明提供者。是指銷售者能夠說明進貨商品的提供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其他線索,并且能夠查證屬實的。將這一行為作為免責的前提,目的在于鼓勵銷售者積極提供案件線索,以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順藤摸瓜”,盡快查處實施侵權行為的單位和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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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新商標法律法規(guī) 商標侵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