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關于黃長青、陳英、李利注冊商標申請人資格確權以及商標侵權糾紛案
商標侵權的現(xiàn)象在實際生活中是比較常發(fā)生的,雖然說在注冊商標之后受到法律保護,但是作為商標權人是需要對這方面留心的。下面就讓公司寶小編對商標法關于黃長青、陳英、李利注冊商標申請人資格確權以及商標侵權糾紛案進行一定的介紹,希望能為你解疑答惑。
一、商標法關于黃長青、陳英、李利注冊商標申請人資格確權以及商標侵權糾紛案
案例4-1 黃長青、陳英、李利與李永祥、貴陽彩藝商標事務所注冊商標申請人資格確權以及商標侵權糾紛案
貴州高院(2006)黔高民二終字第39號
余波、李麗、干秋晗法官∶
黃長青、陳英、李利訴李永祥、貴陽彩藝商標事務所(以下簡稱"彩藝事務所")注冊商標申請人資格確權以及商標侵權糾紛一案,貴陽中院于2006年2月20日作出(2005)筑民三初字第52號民事判決。一審宣判后,李永祥、彩藝事務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03年8月,李永祥、黃長青、陳英、李順利、葉興周、李舜琪、杜家云、李利八人共同出資206,666元,合伙籌辦了"貴陽市南明區(qū)龍大哥辣子雞飯莊"(以下簡稱"龍大哥飯莊")?;I辦期間,上述八人決定申請"龍大哥"注冊商標,并由黃長青代表全體合伙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事宜,2220元注冊申請費由全體合伙人負擔。2003年11月26日,黃長青委托貴州省德華商標知識產(chǎn)權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華事務所")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龍大哥"商標。同年12月19日,國家商標局向其核發(fā)了"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2004年9月18日,因在經(jīng)營中發(fā)生糾紛,經(jīng)全體合伙人協(xié)商,將合伙企業(yè)作價600000元,以黃長青、杜家云所占比例給付轉讓金后,黃長青和杜家云退出合伙企業(yè)。同年9月23日,黃長青在收到178,800元的轉讓金后,退出飯莊。此后,其他合伙人也相繼退出合伙企業(yè)。2005年6月,龍大哥飯莊由原來的合伙經(jīng)營轉為李永祥個人經(jīng)營,故李永祥持黃長青與德華事務所的商標代理委托書、商標注冊申請書的復印件、國家商標局的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的原件、黃長青與李永祥的商標轉讓協(xié)議和黃長青的身份件復印件,到彩藝事務所辦理商標轉讓手續(xù)但事實上商標轉讓協(xié)議、變更商標代理人申請書、商標代理委托書、轉讓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上黃長青的簽名均為李永祥所寫。2005年7月20日,彩藝事務所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請求將"龍大哥"商標的申請人變更為李永祥。同月27日,黃長青到德華事務所查詢商標事宜,得知商標申請人已被轉讓給李永祥。2006年1月7日,國家商標局發(fā)布初審公告,該公告上"龍大哥"商標的申請人為黃長青,代理人為彩藝事務所。
一審認為∶關于"龍大哥"商標申請人資格的歸屬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關于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僅針對經(jīng)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未注冊的商標除馳名商標外不受保護,故黃長青、陳英關于要求李永祥承擔侵犯其商標專用權責任的主張無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但是,申請中的商標亦應受到保護,國家商標局在受理了當事人的申請后,除非當事人撤回申請或其他人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其他人不能就同一商標在同一使用范圍內申請商標注冊,商標申請人實際上已享有在同一范圍內排除他人就同一商標申請注冊的權利,故法律對這種權利應予保護?!渡虡嗽u審規(guī)則》第10條關于"在商標評審期間,當事人有權利依法處分自己的商標權和與商標評審有關的權利"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商標注冊指南》中"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經(jīng)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以申請轉讓或轉移……"的規(guī)定對于理解商標申請人的權利很有參考意義。因李永祥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他合伙人有轉讓商標申請人資格的意思表示,相關協(xié)議中也無約定,且李永祥在購得其他合伙人的出資份額后,對陳英仍使用"龍大新"商標經(jīng)營飯莊未提出異議,故合伙人在訂立股份轉讓協(xié)議時沒有對該商標申請人資格予以處分,該商標申請人資格仍屬黃長青、李永祥、陳英、李利四人共有。李永祥關于其購買了其他合伙人的出資份額,應享有"龍大哥"商標申請人資格的主張不能成立。李永祥擅自將四人共有的權利轉讓到自已名下,盡管其行為尚未取得其預期的后果,但該行為客觀上導致黃長青、陳英、李利為維護自已的權利而提起訴訟,故應負擔三人的訴訟費用。關于李永祥和黃長青之間的轉讓協(xié)議是否有效的問題,,從李永祥的反訴來看,李永祥的行為并沒有得到黃長青的許可,故其與黃長青之間并無轉讓協(xié)議。另外,受讓人在辦理商標轉讓手續(xù)時,代理機構或評審機構應審查該轉讓是否是轉讓人的意思表示。在轉讓人沒有到場,受讓人只提供轉讓人身份證復印件的情況下,彩藝事務所僅核對簽名,就代為辦理商標轉讓事宜,并向國家商標局提交變更商標申請人的申請,其行為存在過錯,故應承擔撤回該轉讓商標申請的義務,并與李永祥共同負擔本訴的訴訟費用。綜上,一審判決;一、彩藝事務所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國家商標局撤回轉讓"龍大哥"商標的申
請;二、駁回黃長青、陳英的其余訴訟請求;三、駁回李永祥的反訴請求。
一審宣判后,李永祥、彩藝事務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基本相符。
二審中,黃長青、李利、陳英向本庭提交了兩組新證據(jù)∶
(一)第一組證據(jù)包括∶(1)國家商標局2007年7月27日出具的《商標異議答辯通知書》(以下簡稱《答辯通知》),內容為"彩藝事務所∶李永祥對你所代理的黃長青申請注冊并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的上述商標提出異議,現(xiàn)將異議書副本一份送你所。根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第?。玻矖l規(guī)定,請及時通知被異議人在你所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天內答辯,并將答辯書及本通知一并交送我局。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答辯的,我局將依法裁定";(2)商標異議申請補充材料、商標異議申請書以及商標異議裁定申請書。上述材料的被異議商標為"龍大哥",初步審定號為3817784,類別為第43類,異議人為李永祥,被異議人為黃長青。
這組證據(jù)證明國家商標局已受理了李永祥就第43類"龍大哥"注冊商標提出的異議。
?。ǘ┑诙M證據(jù)∶4份《注冊申請注冊通知書》,說明國家商標局在2005年10月27日分別在第35、29、30、39類商標上受理了黃長青申請的"龍大哥"注冊商標。
這組證據(jù)說明;上述4份申請系黃長青的個人行為,與本案無關。本案僅涉及第43類"龍大哥"注冊商標申請權的爭議(本文中的"龍大哥"注冊商標申請權僅指本案爭議的第?。矗愁悾埓蟾纾⒆陨虡松暾垯啵?。
另查明∶龍大哥飯莊由黃長青等八人共同出資206,666元組建的,其中∶黃長青出資55,000元、杜家云出資40,000元、李利出資20,000元、李永祥出資20,000元、李舜琪出資20,000元、李順利出資?。玻埃埃埃霸?、葉興周出資20,000元、陳英出資11,660元。2004年9月18日,上述八個股東簽訂了一份《股份轉讓協(xié)議》,約定∶"經(jīng)龍大哥全體股東商量達成一致意見,同意黃長青、杜家云退出原龍大哥所享有的股份,轉讓金額按600,000元人民幣為基數(shù),以黃長青、杜家云所占比例給付轉讓金,發(fā)展基金也按同比例退出。"2004年9月22日、9月23日,杜家云、黃長青分別出具收條,確定認收到李永祥支付的股權轉讓款87000元、178,800元。同年10 月9日,陳英、李永祥、李利、葉興周、李順利、李舜琪簽訂一份《股份轉讓協(xié)議》,約定∶"經(jīng)貴陽市南明區(qū)龍大哥辣子雞飯莊全體股東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同意李利、陳英兩位股東退出龍大哥辣子雞飯莊所享有的股權、股份,轉讓給李永祥,轉讓金額按600000元人民幣為基數(shù),以李利、陳英所占比例給付轉讓金。"同日,李利、陳英分別出具收條,確認收到李永祥支付的股權轉讓款39000元、33,600元。此后,李順利、李舜琪、葉興周也以同樣的方式退出龍大哥飯莊,該飯莊由李永祥個人獨資經(jīng)營,2005年9月6日,李永祥領取了《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一審中,葉興周、李舜琪、李順利、杜家云明確表示放棄其在"龍大哥"商標申請權確權糾紛中的相關權利。
另:根據(jù)國家商標局2006年1月7日發(fā)表的第43類商標初步審定公告,“龍大哥商標
公告號為第3817784號,申請人為黃長青,申請時間為2003年11月26日,商標服務項目為“茶館;備辦妻席;自助餐廳;餐館;快餐館;假日野營服務(住宿);(旅館、供臘寄宿處);酒吧;流動飲食供應;飯店”,代理人為彩藝事務所。
關于600,000元作價款包含的內容,上訴人李永樣認為,600,000元是對龍大哥的整體作價。包括所有的有形資產(chǎn)和無形資產(chǎn)。因此。當然包括“龍大哥”葡標的申請權;被上訴人黃長青、陳英、卒利認為,作價600,000元時井沒有包括“龍大哥”商標申請權。
二審中,國家商標局仍未核準“龍大哥”商標的注冊。
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在于注冊商標申請權是否具有民事權利的性質、“龍大哥“商標申請權的歸屬以及彩藝事務所在代理商標申請人變更時是否應盡審查義務。
關于注冊商標申請權的性質,本院認為: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標實施條例))對商標申請權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從商標申請權的本質看,其具備民事權利的基本特征:首先,它是民事主體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服務等民事活動中對其產(chǎn)品或者服務是否使用商標以及同其他民事主體的產(chǎn)品或者服務相區(qū)別的自由。根據(jù)《商標法)第4條第2款關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的規(guī)定,我國對注冊商標實行自愿申請、支動授權原則,即申請人可以自由選擇其是否向國家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是否需要取得注冊商標權。同時也意味著只有基于申請,“申請人才能獲得商標。其次,它是民事主體享有的利益,即不僅可以滿足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某種需求。而且還預示可以使民事主體獲得某種無形財產(chǎn)和財產(chǎn)收益。因此,作為一種具有財產(chǎn)性質的權利,它可以在平等主體之間根據(jù)當事人的約定進行轉讓。再次,根據(jù)《商標法》第52條“有下列行為之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第(1)款,未經(jīng)商標注冊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以及第29條“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的規(guī)定,申請人通過在先申請,不僅可以獲得其所申請的商標,而且可以限制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標商獲得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因此,即使是正在申請中的商標,也享有一定的法定權益,申請人的申請權應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一審對該項權利的認識正確,應予以確定。
對李永祥在二審期間又就“龍大哥”商標申請權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異議的問題,本院認為:《商標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對人民法院受理商標民事糾紛后,當事人又就該初步審查的商標
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是否應中止審理的問題沒有作出規(guī)定,且根據(jù)《商標法》第33 條"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jīng)調查核實后,作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國家商標局作出的審查意見有權進行審查和確定,并據(jù)實作出裁決。因此,國家商標局的審查意見不能約束人民法院裁判結果,商標局受理李永祥的異議申請并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審理和裁判。
關于龍大哥商標申請權的歸屬,本院認為∶根據(jù)國家商標局公告的"龍大哥"商標的服務項目,該商標實質為服務商標。本案中,全體合伙人經(jīng)合意授權黃長青代表其向國家商標局申請"龍大哥"注冊商標,并同意黃長青從合伙資金中拿出2,200 元交納商標注冊申請費,且國家商標局也正式受理了該注冊申請,故該商標申請權應屬于全體合伙人所共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32 條"合伙人投入的財產(chǎn),由合伙人同意管理和使用。合伙經(jīng)營積累的財產(chǎn),歸合伙人共有"以及第34條"個人合伙的經(jīng)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zhí)行和監(jiān)督的權利"的規(guī)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體中持有的股份對合伙體進行經(jīng)營管理、承擔虧損、享有利益。因此,合伙人在出讓自己的股份時,出讓人理應對自己股份所包括的范圍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除有特別約定外,在得到受讓人支付的對價后,出讓人在合伙體中的全部權利和義務就轉讓給了受讓人,其在合伙體不再享有任何權利,包括有形財產(chǎn)權和無形財產(chǎn)權。本案中,黃長青、陳英、李利等七個合伙人將自己在龍大哥飯莊中持有的股份有償轉讓給李永祥時,并沒有進行特別約定。因此,其轉讓的應是其對龍大哥飯莊享有的全部權利,當然應包括其享有的"龍大哥"的注冊商標申請權。因黃長青、陳英、李利已不再與李永祥共有"龍大哥"商標的注冊申請權,故一審認定"龍大哥"注冊商標屬于黃長青、陳英、李利、李永祥四人共有不當,應予糾正。李永祥關于其在購買了黃長青等七人在合伙體中的股份后,龍大哥已由其獨資經(jīng)營,"龍大哥"注冊商標申請權已由其獨自享有的訴請有理,應予支持。
關于彩藝事務所在代理"龍大哥"商標申請人變更事宜時是否應盡審查義務,本院認為∶根據(jù)《民法通則》第66條第2款"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雖然代理行為的后果由委托人負擔,但代理人在為代理行為時仍應盡到一定的審查義務。在轉讓方黃長青沒有到場的情況下,彩藝事務所怠于履行審查義務,未對相關轉讓手續(xù)上黃長青簽名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并據(jù)此判斷黃長青有變更商標申請人的意思表示的行為不當,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中,鑒于黃長青、陳英、李利已不再同李永祥共有"龍大哥"注冊商標申請權,該權利屬李永祥個人所有,故彩藝事務所雖未盡到應盡的審查義務,但其將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變更為李永祥的代理行為實質上并沒有損害黃長青的合法權益,不構成侵權。一審判令彩藝事務所向國家商標局撤回變更申請不當,應予以糾正。
關于黃長青、陳英在一審中提出的侵權訴請,因本案所涉的"龍大哥"的注冊商標尚未被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其最終能否成為注冊商標尚未確定,故其提出侵權訴請無事實法律依據(jù),依法應予駁回。
另,一審對李利的訴請未做出處理,屬于漏判。但因其對本案爭議的"龍大哥"注冊商標申請權無權進行主張,故一審的此項漏判不影響本案的公正判決,且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對此也未提起上訴。根據(jù)本案實際,為節(jié)約審判資源,本院在二審中對李利的訴請徑直予以判決。
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32條、第34條、第66 條第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4條第2款、第33條、第?。担矖l第(一)款、第29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撤銷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筑民三初字第52號民事判決;二、駁回黃長青、陳英、李利的訴訟請求;三、李永祥為"龍大哥"注冊商標的申請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問題討論∶
對于"注冊商標申請權",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徐紅妮和朱仕宏認為∶關于商標注冊申請權,雖然我國《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從其性質和特征來看,筆者認為商標注冊申請權是一種民事權利,該類糾紛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理由主要有∶首先,它是民事主體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服務等民事活動中對其產(chǎn)品或者服務是否使用商標以及同其他民事主體的產(chǎn)品或者服務相區(qū)別的自由。根據(jù)《商標法》的規(guī)定,我國對注冊商標實行自愿申請、被動授權原則,即申請人可以自由選擇其是否向國家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同時也意味著只有基于申請,申請人才能獲得商標專用權。商標注冊申請是當事人對商標所有權的一種自由處分。其次,它是民事主體享有的利益,即不僅可以滿足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某種需求,而且還預示著民事主體可以獲得某種無形財產(chǎn)和財產(chǎn)收益。在國家商標局受理注冊申請后,除非當事人撤回申請或他人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其他人不能就同一商標在同一使用范圍內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人通過在先申請,實際上已經(jīng)取得一種排他性的財產(chǎn)權利。作為一種具有財產(chǎn)性質的權利,它可以在平等主體之間根據(jù)當事人的約定進行轉讓。因此,即使是正在申請注冊的商標,也享有一定的法定權益,商標注冊申請權應和其他民事權利一樣受到司法保護。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紹應該知道,此案件是對商標注冊申請人資格確認的案例,由此可以看出商標注冊是比較嚴格的。以上就是公司寶小編整理的關于商標法關于黃長青、陳英、李利注冊商標申請人資格確權以及商標侵權糾紛案的相關知識,如果還有不懂比如說公司注冊、公司注銷以及工商服務等問題,可以掃描下面二維碼進行添加查詢,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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