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未采用書面形式與已履行主要義務的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對于未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成立與已履行主要義務的合同成立公司寶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如下:
一、未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成立
本條規(guī)定的是未采用法定或者約定的書面形式時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采用,在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就沒有認定當事人之間是否訂立了合同的證據(jù),因此,如果當事人請求認定合同成立,只能駁回。但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認定合同成立: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合同的主要義務視不同性質的合同而定,如果主要義務已經履行,應當認定合同成立。所謂“已經質行”,不僅指義務方履行,而且指權利方接受履行,即雙方以履行和接受履行的行為表示了他們已達成合意。如果一方履行,而另一方拒絕接受,則不是已經履行。比如,《擔保法》規(guī)定定金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沒采用,但一方已交付定金而另一方也接受了,則應當認定合同成立。反之,如果另一方拒絕接受,則說明雙方沒有達成合意,就不能認定合同成立。2012年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未采書面形式合同的成為問題作出了更為細致的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之閱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fā)要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jù),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子支持,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已履行主要義務的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實踐中合同當事人未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情況下,合同是否成立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分別加以判斷:
(1) 只有一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如果一方(不論是否是簽字或者蓋章的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并且為對方所接受,該合同成立,而不論接受方是否履行了其應負的義務:
(2) 只有一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如果一方(不論是否是簽字或者蓋章的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但不為對方所接受,該合同不成立;
(3) 只有一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是雙方當事人都未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該合同不成立;
(4) 雙方當事人均未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是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而且為對方所接受的,該合同成立,而不論接受方是否履行了其應負的義務;
(5) 雙方當事人均未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一方已經股行了其主要又務但不為對方所接受的,該合同不成立:
(6)雙方當事人均未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雙方當事人也都未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該合同不成立。
此外,根據(jù)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向對方務事人報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來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但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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