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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信及互聯網熱點之電信號碼二次放號引發(fā)責任的承擔問題分析(二)

        更新時間:2021-12-10 17: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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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生活中幾乎每個人都有一個電話號碼,而且根據我國規(guī)定,國家全面要求電話號碼實名制登記,而號碼只有11位數,手機號碼用戶數量不斷增加,號碼資源緊張,運營商會將過了冷凍期的號碼再次投入市場分配給新用戶使用,也就是電信號碼二次放號,不過二次放號總是會不可避免的出現一些問題,今天公司寶小編就來和大家分析二次放號引發(fā)的責任問題方面關于運營商的責任問題,一起來了解下吧!

        電信號碼二次放號引發(fā)問題分析

        電信及互聯網熱點之電信號碼二次放號引發(fā)責任的承擔問題分析(二)

        電信運營商的責任

        但是,由于案例是發(fā)生在國家全面要求電話號碼實名制登記以前,孫先生可能根本無法找到號碼新使用人。在此情形下,孫先生還可以向誰要求賠償?電信運營商需對此承擔責任嗎?

        由于是運營商將過了冷凍期的號碼再次投入市場分配給新用戶使用,二次放號引起相關問題的責任,人們首先想到的肯定是電信運營商,那么因為二次放號引起的相關責任真的都應由電信運營商承擔嗎?

        我們認為、判斷電信運營商是否需就孫先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需先厘清二次放號過程中各方的法律關系。

        我們知道、按照責任產生的具體事由,民事責任可分為侵權責任、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不當得利責任和無因管理責任等具體責任。

        先看侵權責任。根據《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和一般侵權責任理論,我們認為一般侵權責任需要有如下四個構成要件:①侵害行為;②損害事實;③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的因果關系;④行為人的過錯。

        當然,基于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不同,行為人過錯并非承擔侵權責任的必然構成要件,《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guī)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肚謾嘭熑畏ā芳跋嚓P法律也有較多的無過錯侵權責任條款,如《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因污染環(huán)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因此,理論界有關于侵權責任三構成要件和四構成要件的爭議,三構成要件說認為過錯不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我們認為由于一般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過錯推定也是過錯原則的一種特殊情形,實質只是將過錯的舉證責任倒置,一般過錯堅持“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即一般侵權需要由被侵權人舉證證明侵害人存在過錯;而過錯推定是法律規(guī)定先推定侵害人有過錯,侵害人需要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才能免責),無過錯侵權責任需要法律特別規(guī)定。因此,一般的侵權責任應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才能成立:

        侵害行為一般而言侵害行為是指侵犯他人權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為、是一種主動作為的積極行為。但在特殊情形下、消極的不作為也可能承擔侵權責任、即所謂的不作為侵權責任,產生不作為侵權責任的前提是行為人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合同約定或基于先前行為產生的作為義務如,成年人帶著鄰居的小孩去登山,孩子遇險、該成年人卻不履行救助義務。又如,一同飲酒者對同伴過量飲酒、酒后駕車的行為,未盡提醒、勸阻、警示的義務等。

        (2)損害事實是指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又包括人身損害、精神損害。我國《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的侵權責任客體(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jiān)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fā)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損害不僅包括現實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構成現實威脅的不利后果。

        (3)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指各種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包括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和責任范圍的因果關系。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與權益受侵害之間的因果關系,考量的是責任的成立。責任范圍的因果關系,是指權益受侵害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涉及的是責任成立后責任形式以及責任大小的問題。

        (4)行為人的過錯,是指行為人應受責難的主觀狀態(tài)。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主觀狀態(tài)。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但卻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狀態(tài)。我國《民法通則》將過失分為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所謂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極為疏忽大意的情況;而一般過失則是指尚未達到重大過失的過失。在我國民法上,一般將故意和重大過失相提并論。法律對行為人提出了較高的注意義務,而行為人沒有達到該較高的注意義務,但卻達到了一般人的注意義務,此時就認為構成一般過失;假如行為人不僅未達到較高的注意義務,同時連一般人的注意義務都沒有達到,就認定為重大過失。

        基于以上侵權責任常識,我們來分析案例一中電信運營商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案例一中孫先生的損失是由二次放號后的號碼新使用人非法登錄其支付寶賬號并進行刷卡消費造成的,孫先生的財產權受到了侵害,因而損害事實是存在的。如上所述,由于號碼資源的有限性,電信運營商根據《電信服務規(guī)范》等法規(guī)規(guī)定將過了冷凍期的號碼二次投人市場是合法的經營行為,且二次放號行為與孫先生資金被盜用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必然因果關系,假如孫先生或其表侄在注銷手機號碼前解除與支付寶的綁定,號碼新使用人就不可能盜用其資金。另外、在二次放號過程中,電信運營商也不存在過錯。因此,我們認為,案例中,孫先生追究電信運營商的侵權責任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再看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修損失等違約責任?!彼^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合同法》實施以來,國內學界關于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問題分歧較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同時“分則”中第一百八十九條規(guī)定:“因贈予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予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予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贈予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三百零三條規(guī)定:“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钡谌俣畻l規(guī)定:“因托運人托運貨物時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的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托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钡谌倨呤臈l規(guī)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四百零六條規(guī)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钡谒陌俣鍡l規(guī)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p>

        就如上規(guī)定,學術界對“《合同法》規(guī)定的是什么樣的歸責原則”這一問題,絕大多數學者認為是嚴格責任原則,也有學者堅持過錯責任原則,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應是以嚴格責任為主、過錯責任為輔的歸責原則。我們同意第三種觀點,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絕大多數違約責任均屬嚴格責任,只要證明違反了合同約定,且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如不可抗力)引起的.不論違約方主觀是否存在過錯均應承擔違約責任;少部分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需以違約方過錯為前提的違約行為,按照過錯責任原則(含過錯推定原則)處理。

        分析違約責任,需以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為前提,如果沒有合同約定的義務,就談不上違反合同約定(違約)。案例一中,孫先生的135號碼已經銷戶并被電信運營商收回,據此可以確定,孫先生與電信運營商的電信服務合同已經終止、而且孫先生的支付寶賬號資金被盜用是發(fā)生在孫先生與電信運營商的電信服務合同終止以后。因此我們認為,本案中孫先生追究電信運營商違約責任的前提不存在。

        當然《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边@是我國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的合同當事人后合同義務,關于違反后合同義務責任的性質,有人認為它是一種獨立的民事責任,與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違約行為、締約過失共同構成債的體系,但又認為承擔后合同義務責任需有違反后合同義務的行為、損害后果的發(fā)生、違反后合同義務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和行為人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四個構成要件。我們認為,違反后合同義務責任實質是一種侵權責任,后合同義務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就是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當事人承擔后合同義務責任的前提是,當事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有主觀過錯),且實施了侵害對方當事人的權益的作為(違反保密義務)或不作為(違反通知、協助義務)違法行為。

        目前手機號碼已成為現代互聯網平臺認證身份和維護密碼安全的一項重要工具,微信、支付寶等網絡平臺的賬號注冊與密碼保護都需要手機號碼,銀行交易短信、信用卡、水、電、煤氣信息通知均需與手機號碼建立捆綁關系。案例一中,如果孫先生或其表侄是主動到電信運營商處辦理135號碼的銷戶手續(xù),電信運營商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提醒用戶在注銷手機號碼時盡快解除手機號碼與相關平臺的綁定關系,并提示不解除綁定可能存在的風險。如果孫先生的手機號是因為拖次通信費用被電信運營商停機并回收的,我們認為,電信運營商也有義務在收回號碼的同時下發(fā)短信提醒用戶解除綁定關系。如果孫先生能夠舉證證明電信運營商未履行該提醒義務,電信運營商是應當依據其過錯程度承擔一定責任的。

        另外,我們認為,本案中不存在孫先生依據締約過失、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追究電信運營商責任的事實基礎。因此,在此不做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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