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區(qū)別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公司寶小編整理了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相關信息,應該能夠幫助大家了解清楚。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所謂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又稱為異議權。包括消滅的抗辯權和延緩的抗辯權,行使消滅的抗辯權會使對方的請求權歸于消滅;而延緩的抗辯權僅阻礙對方請求權效力在一定期限內的發(fā)生。
同時履行抗辯權,又稱為不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得拒絕履行自己的給付。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產生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1) 當事人雙方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ヘ搨鶆帐侵府斒氯怂摰膫鶆站哂袑r關系,而并非經濟上完全等價。
(2) 合同中沒有約定履行的先后順序。
(3) 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4) 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未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其中,未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包括瑕疵履行即交付的標的物存在質量問題和部分履行即交付的標的物在數量上不足。
(5)對方當事人的對待履行是可能的。如果對方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則應當通過合同變更、解除或者追究違約責任等規(guī)則來處理,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規(guī)則沒有任何意義。例如,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合同,在履行前標的物毀損滅失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無助于合同履行。
在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合同中,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具體內容是:
(1) 一方在對方未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
(2)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這里所指的“相應的”,是指一方拒絕履行的債務應當與對方不適當履行的債務相當。一般而言,對輕微違約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這是各國對同時履行抗辯權作出的普遍的限制。這有利于合同的遵守,穩(wěn)定交易秩序,減少糾紛。
二、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未適當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為相應履行。先履行抗辯權是為了保護后履行一方的期限利益或者其履行合同條件而規(guī)定的。
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包括:
(1) 合同當事人根據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 合同當事人的債務履行有先后次序。
(3) 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
(4) 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是可能履行的。
先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辯權。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先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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