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信及互聯網熱點之網絡購物的七日無理由退貨案例分析





現在我們生活中很多人都會在網上進行購物,對于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很多人都有所了解,在各大電商平臺上面的商品,大部分都是享有七日無理由退貨服務的,然而在實際情況中,總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情況,下面公司寶小編就來為大家進行分析網絡購物的七日無理由退貨案例分析相關內容,一起來了解下吧!
電信及互聯網熱點之網絡購物的七日無理由退貨案例分析
一、案例摘要
【案例一】2013年1月9日,鄧先生通過淘寶網向被告杭州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經營的天貓店鋪以940元的價格購買三星手機一臺。根據淘寶網的記載,該商品享受七日無理由退換貨服務。次日,被告通過快遞將手機交付給鄧先生使用。當日,鄧先生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手機存在質量問題。經他向三星電子服務中心授權的通信設備有限公司進行檢測,確認該手機存在不讀卡及不能照相等問題。1月15日,鄧先生通過快遞將涉案手機及手機檢測單等寄給被告,郵費22元由收件方支付。被告收到手機后,于1月17日通過快遞向鄧先生郵寄新的手機,郵費22元由寄件方支付。1月18日,鄧先生簽收了新手機。收到新手機后他表示,新手機未發(fā)現質量問題,但他要求被告按七日無理由退換貨承諾退貨。經協(xié)商,被告在1月22日同意退款。鄧先生遂于1月25日將新手機寄給被告,郵費22元由寄件方支付,但對方拒收,也拒絕退款。當年11月7日,鄧先生起訴要求退還貨款940元、郵費66元并賠償利息。
【案例二】吳先生起訴稱,2015年12月25日,他在京東商城上購買了一臺某品牌43英寸2D智能LED液晶電視一臺,共花費2088元。隔天,電視機送至吳先生家并經安裝調試后,吳先生發(fā)現電視機四角均存在漏光問題。12月29日上午,吳先生在京東商城上申請退貨。京東商城答復吳先生,由于電視機漏光屬于質量問題,要求其先聯系廠家進行檢測,并開具檢測單。后經吳先生聯系,廠家進行了檢測,檢測單上顯示電視機外觀狀態(tài)完好,鑒定結果為不符合換機的條件。吳先生致電京東商城,表示雖然其已經收到檢測單,但并不認可檢測單上顯示的不符合換機條件的結果,仍然堅持對電視機進行七日內無理由退貨。京東商城客服人員答復吳先生稱“此單商品開包使用。無法無理由進貨”。吳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其與京東商城訂立的買賣合同,京東商城向其返還電視機新2088元并支付三倍賠償款6264元。
【案例三】王小姐在某電商平臺上的第三方網店購買了一個真皮斜挎手排包、價格739元。網店首頁和具體商品的購買頁面,都有“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承諾標簽。收到手提包的第二天,王小姐覺得手柄太短,于是要求退貨??头闱笸跣〗闾峁┊a品正反面的圖片后,同意退貨,王小姐當天就把包包寄回。幾天后,商家收到退貨并致電王小姐稱,在包包里發(fā)現一雙絲襪,還說手提包的手柄位置有細小裂縫,認為包包已經被使用過,所以不接受退貨。王小姐表示,絲襪是不小心掉入包里的,她并沒有使用包包,并且她拍攝的圖片中并看不到裂縫堅持要退貨。
雙方爭持不下,王小姐致電消費者協(xié)會熱線投訴,執(zhí)法人員前往王小姐提供的網店線下地址進行檢查,但該地址實際上是倉庫,倉管人員無法解決糾紛,執(zhí)法人員建議王小姐通過訴訟等其他方式解決糾紛。
二、分析結論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分析,我們來評析一下本章的幾個案例具體要如何處理。
案例一: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鄧先生向法院提供的相關訂單截圖、快遞單、貨物發(fā)票等足以證明他與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根據淘寶網關于七日無理由退換貨服務條款的約定,買家簽收貨物后七天內。在不影響二次銷售的前提下、都可以申請無理由退換貨。鄧先生所購置的手機盡管適用該條款,但鄧先生于2013年1月10日收到手機后發(fā)現質量問題,僅是要求更換,并未要求退貨,直至鄧先生收到新手機后,于1月22日才提出退貨要求,早已超過七日無理由退換貨的時間、更何況鄧先生也表示更換的手機未發(fā)現質量問題。故鄧先生起訴要求退還貨款及郵費依法無據,法院不支持,判決駁回鄧先生的訴訟請求。
鄧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因第一次交付的手機有質量問題,鄧先生有權要求更換,故他第一次要求更換手機是有理由的換貨而并非適用“七日無理由退換貨”條款。鄧先生1月18日收到新手機后,又要求根據“七日無理由退換貨”的承諾退貨,是鄧先生依據合同約定行使權利的行為,也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七日無理由退換貨”的期限應從1月18日起計算。被告1月22日同意退貨,且鄧先生也于1月25日將新手機郵寄給被告,退貨行為沒有超出七天期限。因“七日無理由退換貨的條款并不以商品存在質量問題為適用前提,故即使新手機不存在質量問題,也并不影響鄧先生行使退貨權利。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因商品存在質量問題而進行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費用,故第一次退貨產生的運費應由被告承擔。在雙方無另行約定的情況下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承擔運輸費用,故第二次退貨產生的運費應由鄧先生承擔。故本案中被告無須再向鄧先生支付運費。據此,二審改判被告退還貨款940元及利息。
鄧先生進行了兩次退貨,第一次退貨是因為手機有質量問題,符合手機“三包”規(guī)定的退換貨條件,無論鄧先生是線上網購或者線下實體店購買,商家均有義務接受鄧先生的退貨要求,并承擔退換貨的運費。鄧先生對有質量問題的手機并沒有選擇退貨,而是選擇了更換同樣型號的手機,很明顯鄧先生不是進行“七日無理由退貨”。我們認為“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是賦予消費者有條件解除網購合同的權利,但沒有賦予消費者單方變更網購合同的權利,因此,消費者不能要求七日內無理由換貨。消費者要求換貨,只能是先退貨再重新購買。因此,鄧先生此次網購的收貨日期應以收到商家交付的合格產品時起算,鄧先生收到換貨的日期是1月18日,被告1月22日同意退貨,且鄧先生也于1月25日將新手機郵寄給了被告,退貨行為沒有超出七天期限。一審沒有區(qū)分基于“三包”規(guī)定的七天退換貨和“七日無理由退貨”,將鄧先生行使“三包”規(guī)定的退換貨權利期間計入“七日無理由退貨”期間是錯誤的,二審改判合法有據。
案例二:京東商城答辯稱,吳先生確實向客服提出過退貨申請,但因為涉及商品的質量問題,需要廠家出具鑒定意見以后才能進行退貨。而且后經廠家檢測、產品并不存在質量問題,因此、京東商城認為電視機并不符合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條件。且在后續(xù)溝通的過程中,京東商城也曾向吳先生表示可以進行退貨,只是需要吳先生承擔運費,但因吳先生不同意而作罷。另外,吳先生在起訴中認為京東商城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應當進行三倍賠償,這項訴訟請求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京東商城在主觀上和客觀上均沒有實施欺詐行為,因此不應當承擔三倍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須說明理由?!捌呷諢o理由退貨”,消費者作為買方,既可以說明理由,也可以不說明理由。不說明理由,京東商城須接受退貨,如果說明理由,而且涉及質量異議,京東商城更應該接受退貨。至于京東商城主張已經開包使用,不適用七天內無理由退貨,其理由并不成立。消費者通過網絡、電視、郵購等方式購買商品的,除了開包會使商品質量發(fā)生變化(如食品)外,大多數商品開包調試并不影響其質量,況且如果不開包調試、檢查,消費者無法知道該商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因此,京東商城在吳先生收貨后七日內未接受其提出的退貨要求,已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且京東商城在出售涉案商品時寫明該商品“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說明雙方已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京東商城的行為亦違反了該項承諾。因此,法院認為吳先生要求解除買賣合同、退還貨款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應當予以支持。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京東商城應在合同解除后自行至吳先生處將商品取回,并退還其貨款2088元,吳先生應保證商品的完好,退貨產生的運費應由京東商城承擔。
京東商城主張已經開包使用,不適用七天內無理由退貨。該案發(fā)生在《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頒布前,新《消法》未對“商品完好”的標準進行界定,但法院基于對新《消法》的理解,認為除了開包會使商品質量發(fā)生變化(如食品)外,大多數商品開包調試并不影響其質量,況且如果不開包調試、檢查,消費者無法知道該商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京東商城在吳先生收貨后七日內未接受其提出的退貨要求,已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根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京東商城關于已經開包使用,不適用七天內無理由退貨的主張是明顯違反《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的、因而本案的判決是完全正確的。
案例三:商家收到退貨后發(fā)現網購包包里有一雙絲襪,且手提包的手柄位置有細小裂縫,認為包包已經被使用過,所以不接受退貨。王小姐表示,絲襪是不小心掉人包里的,她并沒有使用包包,并且她拍攝的圖片中并看不到裂縫,堅持要退貨。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具體判定標準如前所述。
我們認為,由于退回的包包中發(fā)現絲襪,且存在裂縫,除非王小姐能夠舉證證明其收到時包包就存在裂縫,且包包的商標標識沒有被剪,否則,王小姐關于包包沒有使用過的主張很難成立,要求商家無理由退貨的依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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