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法之平臺發(fā)展與版權治理(一)





自2009年以來,文著協(xié)直面谷歌數字圖書館、蘋果網上應商店、百度文庫、中國知網等平臺展開維權行動,在國內外產生食好反響。2019年全國“兩會”期間,社會高度關注眾多網絡文學作者與網絡文學平臺的紛爭,文著協(xié)協(xié)助有關全國政協(xié)委員進行調研,指導網絡文學作者對平臺提供的格式合同進行問卷調查,理性發(fā)聲,依法維權?!昂诙凑掌笔录从沉税鏅嘟灰灼脚_的規(guī)范運作與版權治理問題,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著作權法的相關內容。
平臺與作者平等互利是網絡文學健康發(fā)展之基礎
2020年5月初,閱文集團與網文作者因格式合同、網文免費政策等爭議,引起了社會各界關注,眾多網文作者甚至自發(fā)呼吁發(fā)起“五五斷更節(jié)”,引發(fā)了業(yè)界對于相關著作權合同問題的熱議。
平臺與作者非雇傭或委托關系,雙方合同屬著作權轉讓合同
從部分網絡作家爆料的信息以及5月6日閱文集團與作家共同召開懇談會的情況來看,即使網文平臺在與作者的合同中有“聘請”字眼,他們之間建立的也不是勞務關系、委托關系,而是著作權法律關系,主要受《著作權法》約束。
《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著作權合同分為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和著作權轉讓合同兩種類型。中國網絡文學的產生及20年來的發(fā)展都依靠民營資本的力量,平臺往往通過與網文作者簽署一個“大合同”,取得“會籍”,來明確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這個合同應該屬于著作權轉讓合同。
《著作權法》規(guī)定了著作權轉讓合同必須是書面合同,同時規(guī)權利種類,轉讓條件(如價金對價版稅或分成條件)交付轉定了必備務款。一份有效的著作權轉讓合同應當包含轉讓的機金的時間和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與此同條款內容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合與作者簽訂的著作權歸屬署名方式、運營以及收益分成售臺總劃》)、《合同法》和《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語言表述合法規(guī)范,符合行業(yè)慣例和公序良俗。否則,容易影響整個合同和部分條款的法律效力,更會產生版權糾紛。
在平臺與網文作者已經通過“大合同”或“總合同”建立了合作關系的前提下,可以就具體活動、具體創(chuàng)作項目等向網文作者發(fā)出要約邀請或委托具體的網文作者創(chuàng)作具體的作品、完成具體的項目,并提供創(chuàng)作要求、創(chuàng)作思路、資金、技術等基礎條件。如果網文作者愿意承擔或參與,在雙方合意的基礎上簽署委托合同,或以合法的形式予以承諾,受委托創(chuàng)作的作品的著作權可以通過委托合同約定歸平臺(即委托人),并且平臺為此支付價金。合同未作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屬或者約定不明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即創(chuàng)作者、網文作者)。從雙方爭議的情況來看,這次討論的焦點是平臺與所有網文作者的“大合同”。
筆者認為,即使閱文集團對于及時更新內容的簽約網文作者支付所謂的“簽到獎”,也只是一種鼓勵措施,并不能改變雙方的法律關系性質?!按蠛贤敝幸驗橛小捌刚垺敝惖拇朕o,雙方因此就成了“雇傭關系”或勞動合同關系,這只是閱文集團單方面對法律術語、雙方關系的解讀,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為法律的解釋權只歸立法者所有。這一點,在5月6日召開懇談會后,閱文集團官方
合同中采用*聘請’這樣的字眼系不當表述”代表也承認“作家與閱文平臺是合作關系,不屬于勞動雇傭關系,分同應符合公平原則,體現網文作者真實意愿中國網絡文學的是完全市場化業(yè)運營本歷上來說,網平臺擁有資金、技術和市場化運營等方面線夢,這是任何一位網文作者個體所不具備的,而這也是中國網感文學迅猛發(fā)展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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