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關于合同的效力及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當今環(huán)境下,人們交易或洽談多多少少會涉及到簽署合同,那么關于合同的效力及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抗辯權是什么意思呢?今天公司寶小編就合同法規(guī)定的相關問題給大家解讀一下。
一、關于合同的效力
依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有效合同要求行為人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同行以區(qū)分合同是否損害國家利益,將欺詐、脅迫的法律后采分別規(guī)2為無效和可撤銷,這容易導致裁判者濫用自由裁量權隨意判定合司無效,反而損害特定情形下受欺詐人對合同效力的自主選擇權。為此,《民法總則》第 147條至 151條規(guī)定,重大誤解、欺詐、第三人實施欺詐、一方或者第三人實施脅迫以及顯失公平時,受損害力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子以撤銷,因此,數詐、脅迪行為不再區(qū)分是否損害國家利益,均認定為可撤銷。此外,《民法總別)第 145 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所以,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不再一概認定為效力待定。關于無效合同,《民法總則》153條、154條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以及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關于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抗辯權通常指雙務合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該權利的行使要求債務已屆清償期且有給付的可能。先履行抗辯權指后履行債務一方在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有權拒絕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債務的請求。不安抗辯權指負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確有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債務的證據時,可暫時中止自己的債務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或履行債務后,不安抗辯權即消滅。值得注意的是,如上述抗辯權行使不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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