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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法之一個不該錯判的版權糾紛案件

        更新時間:2021-11-25 15: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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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法之一個不該錯判的版權糾紛案件,國家版權局已經(jīng)啟動對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guī)定》的修訂工作,有望在2013年上半年頒布新的稿酬指導標準,這將為作者與教輔出版方協(xié)商稿酬標準提供指引,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著作權法的相關內容。

        一個不該錯判的版權糾紛案件

        2012年,一個不起眼的涉外著作權糾紛引起筆者關注。一位美籍華裔作家的一首長詩被國內一家大型教育出版社的語文課本擅自使用多年,法院僅僅判賠2000元。筆者詳細查閱了有關報道、有關出版社收入涉案作品的語文課本的情況,發(fā)現(xiàn)法院不知出于何種原因,將本應屬于教輔的語文課本,定性為享受“法定許可”待遇的教科書,明顯弱化了出版社的侵權責任,這是一起不應該錯判的著作權糾紛案件。

        先看看案情:作者于友澤,筆名江河,旅居美國。2012年他發(fā)現(xiàn),自己發(fā)表于20世紀80年代的詩歌《祖國啊,祖國》被選入某大型教育出版社出版發(fā)行的某義務教育語文自讀課本中,達5年之久,該社未經(jīng)他許可,也未支付相應稿酬,遂在回國時將該出版社訴諸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對方停止出版涉案課本,賠償損失100萬元。

        出版社辯稱,該社在使用涉案作品前,已委托中國作協(xié)權益保障委員會代為轉付稿酬。但因其長期居住國外,作品又署的是筆名,因此無法找到其住址,所以轉付的稿酬無法送達,愿意按照相關規(guī)定支付稿酬。

        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涉案課本屬于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而編寫出版的教科書。該社有權在課本中匯編于友澤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但應向其支付報酬。法院找到了該社曾經(jīng)委托轉付稿酬給于友澤但未能聯(lián)絡到他的相關證據(jù),認為該社不具有不支付稿酬的主觀惡意。于是,法院依據(jù)國家關于作品報酬支付標準、作者的知名度、涉案課本的性質等因素,判決出版社向于友澤支付稿酬及利息2000元,對于友澤要求停止出版含有涉案作品的涉案課本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此案的關鍵不在于出版社“支付”或“賠償”的2000元高或低,最關鍵的一點是,出版社的涉案課本是教科書還是教輔?進而對于侵權責任怎么定性的問題。

        經(jīng)查看該出版社網(wǎng)站,得到如下信息:該書書名開明宗義“自讀課本”,而非教科書,且該書封面和封底均無教育部審定字樣,該書與其他年級的語文自讀課本排列于該網(wǎng)站“單學科配套教學資源”項下的“語文讀本系列叢書”,該網(wǎng)頁是這樣宣傳的:“一套由某教版教材編者、著名學者和全國優(yōu)秀教研員傾力協(xié)作,為中小學生打造的優(yōu)秀語文教學輔助讀物。從小學到高中,與教材同步配套小學同步閱讀初中自讀課本、高中語文讀本?!痹摃丛凇俺踔凶宰x課本“系列。進而介紹“自讀課本的選文力求文質兼美……同時,與教科書配套使用,既可以為課內學習提供有益的背景資料和相關信息,又可以成為教師考察、訓練學生閱讀能力的練習材料,甚至可以替換課內學習的課文,成為教師引導學生自主學習的一種鮮活的素材”?!白宰x課本是教科書的延伸、拓展和深化,兩者相互呼應,相互銜接……”最最明顯的是,該網(wǎng)站顯示的該書封面為:義務教育課程標準實驗教科書配套教輔圖書語文:自讀課本。網(wǎng)站證訂單也是這樣表述的。而且,在該網(wǎng)站另一頁面,該書為“同步教學資源”。

        看到這里,我們就能夠非常清楚地斷定,收入涉案作品的書不是教科書,而是教輔圖書。這本書對作者作品的選用,不屬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法定許可”,不能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關于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guī)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先使用后付費”的規(guī)定。既然不屬于“法定許可”,出版社就必須在編寫出版前獲得作者的授權,并且協(xié)商稿酬標準后,才能收入。否則,就是侵犯作者著作權。

        法院將該書認定為教科書,進而適用“法定許可”的規(guī)定,大大降低了出版社的侵權責任,即出版社僅僅侵犯了作者的獲酬權,僅僅沒支付稿費。而按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出版社未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了包括涉案作品的教輔圖書,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出版社的行為不但侵犯了作者的許可權,還侵犯了復制、發(fā)行權和獲酬權。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出現(xiàn)錯案,此種誤判實屬不該。

        筆者在失望之余,也不禁疑問,難道連法院都在為侵權教輔出版單位主動開脫或者減輕罪責?難怪教輔侵權之風愈演愈烈!

        另外,筆者從該社網(wǎng)站找到了這首詩歌的全文是130行。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詩歌十行為一干字,130行即13千字。按照國家版權局的有關規(guī)定和北京高院的指導意見,作者完全可以按照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guī)定》的稿酬標準千字100元的1倍以上、5倍以下向對方主張賠償(即1300元至6500元),同時賠償合理的訴訟費用,并可以要求停止發(fā)行,賠禮道歉。另外,該社將涉案作品全文在該社網(wǎng)站全文展示,也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也應該承當侵權賠償責任。

        據(jù)了解,國家版權局已經(jīng)啟動對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招規(guī)定》的修訂工作,有望在2013年上半年頒布新的稿酬指導標準將為作者與教輔出版方協(xié)商稿酬標準提供指引。這對作者和出社來講無疑是個好消息。希望這樣的錯案越來越少。

        以上就是公司寶給大家整理的“著作權法一個不該錯判的版權糾紛案件”的相關內容,想要進行著作權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的用戶,可以直接掃描下方二維碼咨詢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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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簽: 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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