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之商標合法性的性質和原因
我們在申請商標的時候是需要對該商標的名稱、標志等信息進行一個設計的,需要注意是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這樣商標才具有合法性。下面就讓公司寶小編對商標法之商標合法性的性質和原因進行一定的介紹,希望能為你解疑答惑。
一、商標法之商標合法性的性質和原因
2.3 商標的合法性
我國《商標法》第10條規(guī)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h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這就是關于商標合法性的規(guī)定。《巴黎公約》第6條規(guī)定,申請和注冊商標的條件由成員國國內法決定。第6條之三專門規(guī)定了"關于國徽、官方標志和政府間組織的標志的禁例"。《TRIPs協(xié)議》第15條第2款認可《巴黎公約》的這種規(guī)定。世界各國立法大多具有禁止注冊的標志,如《歐共體商標條例》第7條的規(guī)定、日本《商標法》第4條的規(guī)定等。
2.3.1 商標合法性的性質和原因
商標的合法性是指商標標志不得屬于國家法律明確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我國《商標法》第10條規(guī)定禁用標志的理由并不完全相同。如第(一)項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等的"注冊或使用會違反國家監(jiān)督使用其象征主權的標記的權利,此外,也可能使公眾對帶有這種標記的商品的來源發(fā)生誤解"。第(二)項至第(五)項的規(guī)定也是類似的。第(六)項則是禁止民族歧視的商標的規(guī)定。第(七)項是禁止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商標的規(guī)定。第(八)項則類似于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則,禁止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商標的注冊。
盡管《商標法》的這些禁用標志的理由各不相同,但有一點是相同的,即這些理由基本上都是涉"公"的理由,而不是涉"私"的理由。對此,我國臺灣地區(qū)"商標法"規(guī)定得非常清楚。臺灣地區(qū)"商標法"第23條第1款規(guī)定了18種不得注冊的商標,這些情形是∶(1)不屬于商標法規(guī)定的法定構成要素者。(2)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3)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者,(4)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系為發(fā)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5)相同或近似于"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功章或者外國國旗者"。(6)相同于"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7)相同或近似于"政府機關"或展覽性質集會之標章或所發(fā)起之褒獎牌狀者。(8)相同或近似于國際性組織或國內外著名機構之名稱、徽記、徽章或標章者。(9)相同或近似于正字標記或其他國內外同性質驗證標記者。(10)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11)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12)相同或近似于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注冊者,不在此限。(13)相同或近似于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注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14)相同或近似于他人先使用于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yè)務往來或其他關系,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注冊者,不在此限。(15)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得其同意申請注冊者,不在此限。(16)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17)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注冊者,不在此限。(18)相同或近似于"我國"或與"我國"有相互承認保護商標之國家或地區(qū)之酒類地理標示,而指定使用于酒類商品者。對此,臺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印的"商標法逐條釋義"解釋道∶"本條文第1款包括的不得注冊事由,系分三種樣態(tài)∶商標識別性之問題(第1項至第4項)、公益之問題(第5項至第11項)及與他人權利沖突之問題(第?。保岔椫恋冢保浮№棧#⑴_灣地區(qū)"商標法"第1款第5項至第11項實際上相當于我國《商標法》第10條的規(guī)定,從性質上看,我國《商標法》第10條規(guī)定的商標合法性的問題屬于公益問題。因此,《商標法》第10條規(guī)定的標志是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該條規(guī)定不同于《商標法》第11條,《商標法》第11條僅僅是禁止注冊的標志。既然《商標法》第10條規(guī)定標志是禁止使用的標志,那么這些標志當然就是禁止被注冊的。這就意味著《商標法》第10條規(guī)定的標志是絕對不能作為商標的,是否具有第二含義也是無關的。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紹應該知道,申請商標時需要遵守的規(guī)定還是比較多的,比如說不得使用國家法律明確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以上就是公司寶小編整理的關于的相關知識,如果還有不懂比如說代理記賬、公司注冊以及版權專利等問題,可以掃描下面二維碼進行添加查詢,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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