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法關于商標實用功能性與美學功能性的原理和分析





我們在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肯定是會對商標進行一番設計的,比如說商標的logo、配色等方面,所以作為商標權人是需要好好了解的。下面就讓公司寶小編對商標法關于商標實用功能性與美學功能性的原理和分析進行一定的介紹,希望能為你解疑答惑。
一、商標法關于商標實用功能性與美學功能性的原理和分析
2.4.1.2 商標功能性的適用范圍
功能性是否僅僅限于立體商標還是能夠適用于所有商標?《歐共體商標條例》第7條第1款(e)項規(guī)定.僅"由商品本身的特性決定的形狀""獲得一定技術效果所必須的商品形狀""給商品帶來實體價值的商品形狀"屬于"駁回注冊的絕對理由",并未對商標功能性原理適用的商標范圍進行限定。屬于歐共體的德國、英國、法國、意大利、丹麥等國商標法均并未限定功能性原則適用的商標范圍。而日本《商標法》第4條第18項規(guī)定,"商品或商品包裝的形狀是為了確保本商品或商品包裝的功能而不可缺少的立體形狀"構成的商標不能注冊,臺灣地區(qū)"商標法"第23條規(guī)定,,"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系為發(fā)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不得注冊,均將功能性原則適用的商標范圍限于立體商標。我國《商標法》第12條的上述規(guī)定顯然是將適用功能性原則的商標限于立體商標。
那么,到底是否應該限于立體商標呢?本書認為,商標法將功能性原則適用限于立體商標在性質上和《TRIPs協(xié)議》規(guī)定可以將商標標志限于可視性標志相同,即這種限定與不限定在實際效果上差別不大,但進行限定卻并無多大必要。事實上,當美學功能性被包含于商標功能性的內涵之中之后,平面商標顯然同樣有適用功能性原則的余地。
2.4.1.3 實用功能性與美學功能性
商標的功能性可以分為實用功能性與美學功能性。顧名思義,實用功能性是指物品的能夠以速度、效率等指標衡量的特征,而美學功能性則是指物品的美學上的美的特征。不管是實用功能性還是美學功能性,均可能會阻止商標的注冊。盡管均為功能性,但實用功能性和美學功能性在商標法中的地位卻略有不同。對于那些僅立體商標適用功能性原則的商標立法而已,其所謂功能性顯然主要是實用功能性。如我國《商標審查指南》所規(guī)定的三種形狀基本上均是實用功能性的規(guī)定。如僅有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指的是實現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的形狀,僅有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指的是使商品具備特定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功能更容易地實現的形狀,僅有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指的是為使商品的外觀和造型影響商品價值的形狀。除了其中的外觀外,大多所指的主要是實用功能性。而對于那些全部商標均適用功能性原則的商標立法而言,美學功能性和實用功能性均是功能性的含義。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紹應該知道,商標的功能性是分為實用功能性與美學功能性的,法律對此也是有相關規(guī)定的。以上就是公司寶小編整理的關于商標法關于商標實用功能性與美學功能性的原理和分析的相關知識,如果還有不懂比如說代理記賬、公司注冊以及版權專利等問題,可以掃描下面二維碼進行添加查詢,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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