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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法關于商標權消極效力范圍的解讀

        更新時間:2021-12-03 17: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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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我們說過了商標權的效力分為了積極效力和消極效力,其中消極效力是不為人們熟知的,但是在實際中也是經常發(fā)生的。下面就讓公司寶小編對商標法關于商標權消極效力范圍的解讀進行一定的介紹,希望能為你解疑答惑。

        商標法關于商標權消極效力范圍的解讀

          一、商標法關于商標權消極效力范圍的解讀

          4.2.2 商標權消極效力的范圍

          商標權的"禁"的一面就是商標禁止權,商標禁止權的范圍是大于商標專用權的范圍的,無論是在"橫"的一面還是在"縱"的一面。

          在"橫"的一面,《商標法》第57條第(一)項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第(二)項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顯然,這兩項規(guī)定將商標禁止權的"橫"的一面擴大到了近似商標和類似商品。為什么會這樣?本書認為,這一方面與本書上述對商標本質的理解有關,另一方面與人的心理因素有關。如上所述,商標是廠商與消費者之間的通信系統(tǒng)中的"代碼"即信號或符號,這種代碼要發(fā)揮作用最終必須要被該通信系統(tǒng)中的信宿即消費者所接收并理解,這里的接收與理解實際上就是消費者認知某種商標的過程,該過程具體言之應包括消費者的感覺、知覺,模式識別、注意、學習、記憶、概念的形成、思維、表象、會議、語言、情緒和發(fā)展過程,而且還貫穿于行為的各個領域。心理學的研究表明,人的認知過程中的各個階段均是有一定的誤差的,尤其是其中的知覺過程,常常會捉弄人。這就必然要把商標權中的禁止權的范圍擴大到近似標記和類似商品上。

          在"縱"的一面,主要涉及商標權人對商標的控制即禁止他人的行為究竟是從生產環(huán)節(jié)到銷售環(huán)節(jié),還是直到最終消費者的消費呢?由于商品并非一步到達最終的消費者的,在廠商將其商品從其手中賣到第一級經銷商手中之前其對使用何種商標標志具有完全的自主權,但是其賣出后第一級分銷商及其后的其他分銷商是否還有義務繼續(xù)在其購買的商品上使用該商標標志呢?換句話說,即是此時作為商標權人的廠商是否仍然對該商標享有支配權呢?從世界各國的規(guī)定來看,一般有商標權用盡原則的規(guī)定,如德國《商標法》第24 條第1款就對商標權用盡原則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權利人或經其同意的其他人,將使用其商標或商業(yè)標志的商品投入德國、歐洲聯盟其他成員或其他歐洲經濟區(qū)協定締約國的市場之后,該商標或商業(yè)標志的權利人,應無權禁止該標志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這即是說,在商品轉讓給他人(不管是各級分銷商還是最終消費者)后,商標權人均無權禁止該他人在該商品上繼續(xù)使用該商標或商業(yè)標志。商標權權利用盡理論自產生以來盡管各國在用盡的范圍上認識有所不同,但是基本上是一個被廣為接受的理論。

          然而,這僅僅解決了問題的一個方面,即解決了他人有權繼續(xù)使用的問題,,對另一方面則沒有直接明確回答,即該他人是否有權不再使用該商標或商業(yè)標志呢?本書認為,要回答該問題,必須回到前面的問題即商標的經濟功能。如前所述,商標的經濟功能就是消除信息不對稱,消除信息不對稱的目的在于促使商品的交易,因此商標無非是商品交易的手段,而非目的,一旦商品交易完成,商標也就完成其使命。而商品的合法購買人將如何將其已經購買的商品處分,無論是其自己使用還是將其轉手倒賣均與原商品所有人(即商標權人)無關,如果他想將購買的商品如何再銷出去以贏利,那只是他自己的問題,他只能自己考慮采用何種營銷手段和營銷策略.與原商品所有人也沒有關系,原商品所有人絕不會分享其再次轉讓商品的利潤,也不會分擔其再次轉讓商品的虧損。本來如果沒有商標權用盡理論,商品的合法購買人連繼續(xù)使用原來商標的權利都沒有,只是為了促進商品流通,商標法才特別創(chuàng)設了商標權用盡理論,授予商品的合法購買人繼續(xù)使用原商標的權利。如果說存在商標侵權的話,也只能在這一環(huán)節(jié),即商品的合法購買人在再次轉讓時使用原商標而構成商標侵權的問題,而根本不存在其有繼續(xù)使用原商標的義務的問題,原商標權人可以加他人以權利,而不能課他人以義務。換句話說,商品的合法購買人沒有義務為原商標權人"創(chuàng)牌子"。正因為如此,我國有學者認為,承認反向假冒構成侵權行為實際上是對商標功能的誤解。也就是說除非另有合同約定,商標權人不應該能夠額外強加義務給其分銷商。這就和人們對某一民事主體的名譽權的義務是一樣,他人只有尊重該民事主體的名譽權,但是卻絕無義務為創(chuàng)造他的一個好的名譽而積極地做什么。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紹應該知道,商標權消極效力一般是在商標禁止權中常見的,這點大家要注意了。以上就是公司寶小編整理的關于商標法關于商標權消極效力范圍的解讀的相關知識,如果還有不懂比如說公司注冊公司注銷以及工商服務等問題,可以掃描下面二維碼進行添加查詢,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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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簽: 商標法 商標權消極效力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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