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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法案例浙江藍野酒業(yè)公司商標侵權糾紛上訴案一審分析

        更新時間:2022-01-04 18: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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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大眾版權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企業(yè)紛紛注冊商標、申請版權專利,因為商標可以帶來諸多利益,商標侵權糾紛時有發(fā)生,商標侵權的行為以及方式也有很多種,今天公司寶小編就通過案例的方式,給大家整理介紹商標侵權糾紛案例分析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公司商標侵權糾紛

        商標法案例浙江藍野酒業(yè)公司商標侵權糾紛上訴案一審分析

        浙江藍野酒業(yè)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杭州聯(lián)華華商集團有限公司、上海百事可樂飲料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糾紛上訴一案

        浙江高院(2007)浙民三終字第74號

        周根才、方雙復、高毅龍法官:

        上訴人浙江藍野酒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野酒業(yè)公司")因商標侵權糾紛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杭民三初字4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73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07518 日、524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藍野酒業(y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永華、委托代理人吳報建、張弈峰,被上訴人杭州聯(lián)華華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lián)華華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軍,被上訴人上海百事可樂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事可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鳴、黃知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并當庭宣判。

        原判認定:2003年12月14日,麗水市藍野酒業(yè)有限公司申請取得了注冊號為第3179397號"藍色風暴"文字、拼音、圖形組合注冊商標,核準使用商品為第32類:包括麥芽啤酒、水(飲料)、可樂等,有效期自2003年12 月14日至2013 年12月13 日止。2003年6月30日,經工商登記主管部門核準,麗水市藍野酒業(yè)有限公司變更為藍野酒業(yè)公司。2006年1月24 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號為第3179397號"藍色風暴"文字、拼音、圖形組合注冊商標商標權人變更為藍野酒業(yè)公司。2005年11月17日,藍野酒業(yè)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證人員現(xiàn)場公證下,在世紀聯(lián)華超市慶春店購買了600ml百事可樂兩瓶 、355ml罐裝百事可樂26罐。其中600ml百事可樂瓶貼正面中央標有由紅白藍三色組成的圖形商標標識(該圖形約占正面1/3),在圖形商標的上方印有"百事可樂"文字商標標識,在"百事可樂"商標標識的兩側上方標有"藍色風暴"文字和紅白藍三色組成的圖形商標標識。在瓶貼一側注有"喝本公司《藍色風暴》促銷包裝的百事可樂產品,于2005年7月9 日—2005年8月31日,在本公司指定的兌獎地點換取相應獎品。

        本次促銷活動受上海百事可樂《藍色風暴》活動條款和規(guī)則管轄等"文字,瓶蓋上印有"藍色風暴"文字和紅白藍三色組成的圖形商標標識,整個瓶貼以藍色為基色,該產品制造者為上海百事可樂飲料有限公司。

        2005年11月3日,浙江省麗水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作出了(麗)質技監(jiān)封字【〔2005】第B1103號登記保存(封存)(扣押)決定書,認為藍野酒業(yè)公司生產的藍風牌藍色風暴啤酒涉嫌冒用等,遂對107箱(每箱24 瓶)藍色風暴啤酒予以查封、扣押。2005年11月4日,浙江省麗水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作出了(麗)質技監(jiān)封字【2005】第B1104號解除登記保存(封存)(扣押)決定書,認為因藍野酒業(yè)公司提供了藍風牌藍色風暴商標注冊證,故對扣押的產品予以解封。藍野酒業(yè)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啤酒上使用了"藍色風暴"注冊商標,并稱其準備在碳酸飲料和茶飲料上使用"藍色風暴"注冊商標。百事可樂(中國)有限公司先后推出了多次百事主題促銷活動,其中 2001年百事主題為"全能挑戰(zhàn)百事球星";2002年為"世界足球相撲賽""百事超級星陣營";2003年為"百事群英會""百事節(jié)奏狂飆";2004年為"突破渴望群星匯";2005年為"藍色風暴"。有關文章、報刊、書籍也先后對"百事藍色""藍色風暴"等內容進行了分析報道。一審庭審中,百事可樂公司確認聯(lián)華華商公司銷售的被控產品由其生產。

        百事可樂公司提供的經公證的100份調查問卷中,認為百事可樂包裝上的"藍色風暴"標識與藍野酒業(yè)公司的"藍色風暴"商標標識近似,并將這種包裝的百事可樂產品認為是藍野酒業(yè)公司的"藍色風暴"商標的產品的答卷為4卷;認為百事可樂包裝上的"藍色風暴"標識與藍野酒業(yè)公司的"藍色風暴"商標標識近似,并將這種包裝的百事可樂產品和藍野酒業(yè)公司的"藍色風暴"商標的產品產生混淆的為4卷;認為不會產生混淆的為70卷;作廢23卷。

        藍野酒業(yè)公司以聯(lián)華華商公司、百事可樂公司構成商標侵權為由,于2005 年12月12日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聯(lián)華華商公司、百事可樂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在同類商品上帶有"藍色風暴"的商標標識,停止帶有"藍色風暴"商標的生產、銷售、廣告、宣傳行為;2.聯(lián)華華商公司、百事可樂公司消除影響,至少在《麗水日報》、《浙江日報》上澄清事實,消除影響;3.聯(lián)華華商公司、百事可樂公司賠償300萬元及賠償藍野酒業(yè)公司的合理開支11925.50元。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一是百事可樂公司在產品上使用"藍色風暴"標識的行為是否屬于商標使用;二是百事可樂公司的行為是否會造成公眾混淆、誤導公眾。

        1.百事可樂公司在產品上使用"藍色風暴"標識的行為是否屬于商標使用。

        藍野酒業(yè)公司認為,百事可樂公司將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藍色風暴"使用在產品包裝上,應屬于商標使用,其行為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2條第(一)項之情形,構成商標侵權。百事可樂公司認為,商標是使用于一定商品或服務項目,用于區(qū)別商標使用者與同類商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服務經營者的顯著標志,其最基本、最核心的功能就是區(qū)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百事可樂公司使用的是早已存在并使用的自主創(chuàng)意的營銷主題,"藍色風暴"并不是百事可樂公司產品的商標,起真正識別作用的是產品顯著的"百事可樂"商標和百事圓球商標,消費者也可以輕而易舉地將印有"藍色風暴"營銷主題字樣、由百事可樂公司生產的百事可樂產品與藍野酒業(yè)公司的商品相區(qū)別,因此百事可樂公司使用"藍色風暴"并非作為商標使用。原審法院認為,商標是使用于一定商品或服務項目上,用于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和服務與他人的商品和服務區(qū)別開來的可視性標志。

        因此,商標是直接表示商品的不同來源的標識,其根本目的和基礎作用在于識別和區(qū)分來源也就是說只有起到識別和區(qū)分來源的標識方能視為商標。本案中.百事可樂公司在產品瓶貼和瓶蓋上均使用了"藍色風暴"標識,但"藍色風暴"標識是通過促銷主題與藍色基色、百事可樂商標、促銷活動規(guī)則等其他要素同時使用,其目的在于通過"藍色風暴"標識的標注來表示商品的某種個性或者意境特征,從而吸引更多的消費者。

        從"藍色風暴"文字表面含義分析,將"藍色"和"風暴"兩個普通名詞相加,其仍然屬于一個普通的修飾性詞組;而僅就其字面含義而言,并不能與飲料之類產品產生任何聯(lián)想。但與百事可樂已經樹立的藍色基調的品牌包裝相結合,即能將百事可樂公司張揚其藍色的百事可樂像風暴一樣地席卷市場的愿望彰顯出來,起到宣示作用??v觀百事可樂公司多年來的營銷策略,其以不間斷的方式,以各種不同的主題形成不同的營銷口號來積極推動產品的市場銷量,如"全能挑戰(zhàn),百事群星""世界足球相撲賽""百事超級星陣營""百事群英會""百事節(jié)奏狂飆""突破渴望群星匯",到2005年的"藍色風暴"。作為"百事可樂"產品的相關公眾,已經了解或習慣該公司的此種營銷方式,相關公眾也會順應已經形成的思維習慣,按照慣例將其視為一種宣傳口號或裝潢。而事實上,百事可樂公司在整個操作過程中,也是將"藍色風暴"標識與藍色基調、百事可樂系列商標、促銷活動規(guī)則等,在一定時間段內配套使用。同時,由于百事可樂商標("百事可樂"文字商標和藍白紅三色組成的圓球商標)的巨大馳名程度以及突出的顯著特征,百事可樂公司在使用"藍色風暴"標識的同時已將百事可樂商標在商品醒目位置突出使用,并在促銷規(guī)則中也明確標注著"藍色風暴"系指促銷活動,這些已足以使消費者區(qū)分商品來源,即消費者會以百事可樂商標作為區(qū)別百事可樂公司產品與其他產品,已不需要"藍色風暴"標識來區(qū)分其商品來源。因此,"藍色風暴"在百事可樂商品上的使用不能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并不屬于商品商標使用,其應屬于為識別與美化而在商品和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即為商品包裝裝潢。因百事可樂公司在產品上使用"藍色風暴"標識的行為并不屬于商標使用,其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2條第(一)項之情形。

        2.百事可樂公司的行為是否會造成公眾混淆、誤導公眾。

        藍野酒業(yè)公司認為,商標侵權行為中的"誤導公眾",本質上是該行為破壞了商標的基本識別功能,造成商標的基本識別功能喪失。誤導公眾不能僅僅理解為將知名度小的商標誤認為知名度大的商標,同時還包括"反向混淆"。百事可樂公司在商業(yè)中使用"藍色風暴"注冊商標即屬于此類"反向混淆"。百事可樂公司認為,普通消費者不會因為系爭商品上的"藍色風暴"標識而將百事可樂產品認為是藍野酒業(yè)公司的"藍色風暴"商標的產品,普通消費者也不會將這種百事可樂產品與藍野酒業(yè)公司的"藍色風暴"商標的產品產生混淆。原審法院認為,商標法上的"誤導""混淆"應當同時具備主客觀要件,即主觀上具有牟取不當利益、誤導公眾的意愿,客觀上會使普通消費者將兩者產品產生混淆或誤導。就本案而言,百事可樂公司在產品上使用"藍色風暴"標識的行為并不構成對公眾的誤導,也不會造成公眾的混淆。首先,百事可樂公司并非將"藍色風暴"標識作為商標或產品名稱使用,僅僅是作為商品包裝裝潢、促銷活動主題名稱,其目的在于著力渲染其區(qū)別于其他同類產品的基礎色——藍色。百事可樂產品系世界知名產品,百事可樂系列商標是知名度極高、為公眾熟知的知名商標。因百事可樂公司在自己的產品上已經突出使用了知名度遠遠大于"藍色風暴"標識的百事可樂系列商標,且該百事可樂系列商標相對"藍色風暴"標識更為醒目突出。

        因此,百事可樂公司主觀上并沒有利用"藍色風暴"標識為其產品牟取不當利益、誤導公眾的意愿;其次,由于百事可樂公司在其產品醒目位置突出使用了具有相當知名度的百事可樂系列商標,而藍野酒業(yè)公司至今并未在包括可樂的飲料上使用過其"藍色風暴"注冊商標。這足以使普通消費者區(qū)分百事可樂產品與藍野酒業(yè)公司產品;也不存在將百事可樂公司使用"藍色風暴"標識的百事可樂產品混淆成藍野酒業(yè)公司產品或兩者存在某種聯(lián)系的事實。從公證所作的調查來看,絕大多數(shù)被調查者并不會因百事可樂公司在其產品上使用了"藍色風暴"標識而對百事可樂公司產品與藍野酒業(yè)公司產品發(fā)生混淆,這也印證了百事可樂公司的行為客觀上并不會使普通消費者將百事可樂與藍野酒業(yè)公司產品產生混淆或誤導,即普通消費者不會因為系爭商品上的"藍色風暴"標識而將百事可樂產品認為是藍野酒業(yè)公司的"藍色風暴"商標的產品,也不會將這種百事可樂產品與藍野酒業(yè)公司使用"藍色風暴"商標的產品產生混淆。基于百事可樂公司的行為并不會造成公眾混淆、誤導公眾,其自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第(一)項的情形。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為,藍野酒業(yè)公司系本案所涉商標注冊號為第3179397 號"藍色風暴"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其依法享有訴權,該商標尚屬保護期限內,法律狀態(tài)穩(wěn)定,該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由于百事可樂公司在其產品上使用"藍色風暴"標識并非商標使用,同時百事可樂公司的行為不構成對公眾的誤導,也不會造成公眾的混淆。因此,藍野酒業(yè)公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2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第(一)項來主張百事可樂公司、聯(lián)華華商公司商標侵權的請求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2條、第73條第2款之規(guī)定,原審法院于2006年11月3日判決;駁回藍野酒業(yè)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 25070元,由藍野酒業(yè)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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