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關于標的物的風險承擔相關解讀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下面公司寶小編帶大家了解一下合同法關于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的風險承擔以及買受人不履行接收標的物義務的風險承擔等問題。
一、在途標的物的風險承擔
出賣人出賣運輸途中的貨物的,向買受人交付提單即視為交付貨物,因此,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買賣合同成立時起即由買受人承擔。事實上,買受人接受提單或者其他提取貨物的憑證后即對運輸途中的貨物享有了所有權,貨物處于買受人的控制之下買受人可以隨時提取貨物或者再行轉讓貨物,對于貨物在運輸途中毀損、滅失的,也可以依據(jù)提單或者其他提取貨物的憑證向承運人主張應當由承運人承擔的風險。
出賣人出賣運輸途中的標的物的,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買賣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這是運輸途中標的物風險負擔的一般原則。如果當事人對運輸途中標的物的風險負擔另有約定的,依照當事人的約定。例如,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風險自貨物交付給簽發(fā)運輸單證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即由買受人負擔。
但是,如果出賣人在與買受人訂立買賣合同時已經(jīng)知道運輸途中的貨物已經(jīng)毀損、滅失,而他又不將這一情況告訴買受人的。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應由出賣人負擔。此時,出賣人違反了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而產(chǎn)生的告知義務,這是出賣人應當履行的附隨義務。
【以案說法 】李某與胡某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委托胡某將一批貸物以海運的方式從A地運往B地。9月3日,該貨物從李某處啟運。9月6日,李某與丁某簽訂買賣合同,將在途的該批貨物賣給丁某。9月9日該批貨物在路上遭遇風險,輪船沉了,貨物全損。在本案中,該批在運的貸物在李某與丁某訂立合同時,貨物的風險轉由買受人丁某承受。
二、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的風險承擔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三、買受人不履行接收標的物義務的風險承擔
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買受人不履行接收標的物義務時,風險承擔按以下方式處理:
(1)如果買賣雙方對標的物的交付地點有約定的,則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后就不再承擔標的物損毀滅失的風險。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2) 當事人未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 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標的物不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那么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交付標的物。如果賣方已將標的物置于上述地點,而買方違反法律規(guī)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買方應當接收而未接收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如果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標的物的,買受人仍然得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但事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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