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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法關于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模式(二)

        更新時間:2022-03-17 17: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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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篇內(nèi)容,我們看到了馳名商標的保護主要有三種模式,即淡化模式、馳名商標制度和防護商標制度。這些模式在保護馳名商標上各有其優(yōu)點,但缺陷卻也不能避免,探索恰當?shù)鸟Y名商標保護模式的任務仍然任重而道遠,下面就繼續(xù)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商標法的相關內(nèi)容。

        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模式

        即使在我們發(fā)現(xiàn)了在產(chǎn)品上未經(jīng)授權使用諸如 CADILAC 咖啡或者諸如CA DILAC休息廳之類的多個貿(mào)易名稱例子的情況下,我們在學術文獻中也沒有暗示任何商標的區(qū)別品質(zhì)很可能被淡化的人類認知。首先,即使淡化理論的各自支持者也暗示,非常著名的商標對錯誤想象是免疫的。其次,我們的研究中最普通而適當?shù)臉酥綜ADILLAC和HARVARD除了使用為可能免受損害的來源指示者之外在英語中均有頌揚的意思。最后,我們的著名商標都不是現(xiàn)代英語中的高頻詞,而研究暗示很少或者相對很少的詞具有更高層次的聯(lián)想,對未經(jīng)授權使用的淡化效應更有抵抗力。

        盡管我們表明 BUICK 阿司匹林、DUPONT鞋和KODAK 鋼琴是國會想象的虛構之物,我們不能聲稱證明了的淡化從未曾發(fā)生過。我們僅僅抽樣調(diào)查了著名商標領域,我們并未研究所有馳名商標。顯然需要做更多的工作,但是本文和我們先前的工作一起最終開始了將法律分析集中于市場行為而不是商標所有人的毫無支持的證言的過程。

        在我們的發(fā)現(xiàn)基礎之上,值得問的一個最終問題是:如果淡化是一種虛構,那么為什么商標所有人為保護商標免受淡化而如此努力地游說?一種可能性是像某些個人一樣商標所有人堅持拒絕所有分享的直覺分析理論,即使這種分享是無須付出代價的。不只是商標所有人,許多類型的創(chuàng)造者常常都不承認為其創(chuàng)造提供原材料而所欠前任的債,而相信他們被授予完全控制的正義需求。或者也許為淡化保護而戰(zhàn)斗并不只是一種"我的就是我的"的原始直覺,相反是一種形式的風險厭惡。即使我們的研究不能聲稱證明了沒有商標曾經(jīng)被淡化。高度風險厭惡的商標所有人或許看到活的法律保護的代價低于潛在損失的恐懼,不管有多遙遠。在任何情況下,熱切地要從商標所有人掙取費用的代理人不大可能勸阻無情的直覺或者極端的風險厭惡。

        更可能的是,許可和生活方式營銷的日益盛行發(fā)揮著作用。存在著從不相關產(chǎn)品領域利用商標所掙的錢,而淡化法也許僅僅是活的所有那種收入的尋租。通用汽車已經(jīng)將CADILLAC品牌許可給諸如移動電話和自行車之類的產(chǎn)品,而有一家管理通用汽車和許多其他人的品牌許可的叫做資產(chǎn)管理的公司。某些商標所有人已經(jīng)過度估計了他們能夠從生活方式品牌化——KADILLAC自行車并未變成一種突出的品牌,盡管該品牌仍然存在—掙錢的可能性,或者也許從生活方式品牌化中獲得的總收入超過游說《聯(lián)邦商標反淡化法》的成本,而那又是一個有先見之明的尋租交易。

        最后,盡管我們沒有發(fā)現(xiàn)淡化訴訟主張已經(jīng)被證明為一種商標所有人阻止市場進入的有效工具,我們不知道停止侵權信是否只是一種威脅,當它們包含可信的淡化主張時。寬泛地理解并不參考對其應用的司法抵制,一眼看來,淡化法似乎給商標所有人提供了有力的武器。淡化主張的停止侵權信的接收者,尤其是未經(jīng)咨詢的停止侵權信,可能過分強制。商標所有人可能相信—-正確或者錯誤地他們自已有一天可能成為淡化主張目標的機會。即使淡化主張和傳統(tǒng)的混淆基礎的訴訟主張有所重疊,對未經(jīng)授權的使用者來說,淡化主張看起來更容易提出和證明。然而,我們的推測并不暗示商標所有人是眾院報告中提及的淡化"感染"的真正犧牲品。充其量,我們懷疑《聯(lián)邦商標反淡化法》代表著沒有足夠經(jīng)驗基礎的知識產(chǎn)權法的特殊利益線的另一端。

        商標淡化恐怕是商標法中最具爭議的問題之一,不僅導致法院之間,也導致學者之間的巨大分歧,至今商標淡化無論在實踐還是理論方面都很難說有著基本的定論,更何談成熟!美國著名商標法專家總結到:"大體而言,州淡化法已經(jīng)面臨著相當數(shù)量的司法懷疑論和抵制。"淡化原理的贊成和反對的理由已經(jīng)為許多法律學者所廣泛爭論了,淡化思想是否是一種好的思想的問題仍然是充滿爭議的。人們的態(tài)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他認為在給定維護自由競爭的目標的情況下商標值得多大程度的保護。大體而言,法官們擔心給予淡化概念寬泛的應用,"以免得以保護避免商業(yè)名稱侵權的主張淹沒所有的競爭"。這是導致針對"總體商標權"的規(guī)則的過分渲染的獨占權的同樣擔心。永遠必須維持公平競爭和自由競爭之間的平衡并不斷調(diào)整以使經(jīng)濟運行于效率和競爭的合理比率,商標獨占權的激進擴張將擾亂自由競爭和公平競爭之間的精巧平衡。其根本原因在于,淡化對商標是比源于混淆可能性測試更加微妙和含糊其辭的損害概念。一旦人們離開混淆可能性測試的合理確定性而進入淡化的領域,就很難知道在哪里劃這條線。判例只提供了微不足道的指導,而原告?zhèn)內(nèi)栽诶^續(xù)迫切要求越來越多的保護。反淡化法當前的狀態(tài)已經(jīng)膨脹,已經(jīng)和其原初的目的和意圖不相稱了?!箘P特的新保護形式的建議限于在后商標是相同的,著名商標是創(chuàng)造的或任意的,且只有當使用于非競爭和非類似商品或服務。然而,由于每一商標所有人都想擁有主張反淡化法的"超級武器"的能力,商標所有人誘使國會和法院在越來越多的斥責反淡化風潮的事實環(huán)境下允許越來越多的商標以反淡化保護。該法已經(jīng)被有些法院解釋的和其原初目的面目皆非。而為了避免淡化原理被著名而顯著的商標的原告所濫用,大的霓虹燈標牌應置于該原理運用的附近,該標牌寫到:"淡化規(guī)則;只有強商標需要適用。盡管州淡化法并未明確要求受到保護的商標是"強的"或者著名的,這個條件已經(jīng)為絕大多數(shù)司法意見置于淡化原理之中。像第九巡回上訴法院所聲稱的那樣:"明顯的是,像加州的法規(guī)那樣的反淡化法規(guī)只用來保護強的、馳名的商標。"沒有這種條件,反淡化法就會成為無賴法律,它將把那些無論多弱的一個商標變成反競爭武器。 美國商標法專家PaulJ.Heald和Robert Brauneis 教授還對美國商標淡化法實施進行了實證研究。試結合麥卡錫教授對商標淡化的上述評論和PaulJ.Heald及Robert Brauneis 教授對商標淡化的實證研究結論分析討論以下問題。

        商標淡化法為什么會產(chǎn)生這么多的爭議和分歧?其根源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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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簽: 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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