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糾紛之“他留烏骨雞”案的相關法條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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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規(guī)定:
1、2013 年《商標法》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2.2013 年《商標法》第三條第三款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3.2014 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審理指南》第五條第一句
當事人依據其在先注冊的普通商標主張他人申請注冊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或者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不應予以核準注冊或者宣告無效的,不予支持。
相關條款的立法目的:
2013 年《商標法》第 30 條規(guī)定,申請人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或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從本條款的文義上理解行政機關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必須對商標是否近似、商品是否類似做出判斷,從而決定是否對申請商標予以初審公告或者對注冊商標予以撤銷或者予以宣告無效。本條款是商標申請在先原則的體現,在商標行政機關審理申請人因相對理由提出的申請時,需要對商標是否近似、商品是否類似做出決定,從而決定商標專用權的歸屬。在判斷商標是否近似、商品是否類似過程中,需要綜合考慮商標的整體標樣,以及具體核定使用商標,不能將商品與商標分割開來判斷。不難理解本條款還有“禁止混淆”的立法本意,以相關公眾是否混淆、誤認為判斷本條款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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