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法之百度文庫侵權案:維權還要靠組織





著作權法之百度文庫侵權案:維權還要靠組織,2010年5月,盛大文學起訴百度文庫侵犯其五部網絡文學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2011年5月,上海盧灣區(qū)法院一審判決百度公司立即停止對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行為,并賠償盛大文學經濟損失50萬元以及合理費用44500元。2011年8月,上海一中院做出終審裁定,準許百度撤回上訴,認定一審判決成立,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該案件關于著作權的相關內容。
2010年5月,盛大文學起訴百度文庫侵犯其五部網絡文學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2011年5月,上海盧灣區(qū)法院一審判決百度公司立即停止對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行為,并賠償盛大文學經濟損失50萬元以及合理費用44500元。2011年8月,上海一中院做出終審裁定,準許百度撤回上訴,認定一審判決成立。
點評:雙方爭論的焦點在于百度文庫是否適用網絡服務提供商可以享受的“避風港”原則?是否屬于“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侵權?因此,首先搞清楚,百度文庫是單純的網絡服務提供商還是網絡內容提供商,還是二者兼而有之的角色?它對于網友上傳的電子書是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明知或應知”范圍等問題?這些都至關重要。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從原告包括刪除通知在內的多次公證取證證據可以看出,百度公司明知涉訟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僅歸屬于原告及侵權鏈接的狀況,未及時刪除原告通知的侵權信息或斷開鏈接,構成間接侵權”。百度公司以WAP搜索方式提供涉訟作品內容的行為使用戶無須訪問第三方網站即可獲得完整內容,其已超出了提供搜索引擎服務的正常范圍,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情形,“司以認定百度公司直接、完整地將涉訟作品放置在其服務器上,由用戶以點擊小說搜索方式向用戶提供涉訟作品,該行為屬于復制和上載作品的行為,并通過網絡進行傳播,構成直接侵權”。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原告刪除通知的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百度公司應承擔間接侵權和直接侵權責任,最終做出上述判決。
該判決開創(chuàng)了無線頻道的直接侵權行為認定的先河,同時50萬元的判賠金額也達到了《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法定賠償限額的最高標準。
百度文庫涉及很多作家作品,此前,2011年6月,湖南作家朱金泰率先起訴百度,后與百度達成和解,一本書獲賠2萬元。
在國家版權局支持、指導下,中國文字著作權協(xié)會針對百度文庫的侵權行為,聯(lián)合作家群體發(fā)動了大規(guī)模的維權行動,引起社會廣泛關注。2011年10月,百度與中國文字著作權協(xié)會經過多次協(xié)商,達成戰(zhàn)略合作,百度調整百度文庫的商業(yè)模式,改進版權保護措施,推出百度閱讀,與文著協(xié)、出版社、作家等版權方開展合作,在獲得授權基礎上,傳播作品。
無論是盛大文學獲得法定賠償最高額,還是朱金泰和解獲賠,系列維權表明,針對網絡侵權行為,政府主管部門的主動監(jiān)管,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統(tǒng)一組織,媒體的呼吁和權利人的廣泛參與,發(fā)揮了重要作用。網絡維權,還要靠組織。
據了解,2011年,韓寒、慕容雪村等作家也起訴了百度和美國蘋果,法院尚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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