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法之堅守圖書出版的基本原則:先授權后使用





著作權法之堅守圖書出版的基本原則:先授權后使用,按照《著作權法》的有關規(guī)定,使用他人作品,應該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否則就要承擔侵權責任。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
賴長揚承認在這套叢書出版前,曾委托人去找作者簽授權書,但委托人卻因為種種原因耽擱了,最后就采取了補簽授權書和發(fā)稿費的辦法,對自己的過錯予以補救。這種情況下,只要有關作者補簽授權書并收取稿費,就應該認定是事后追認同意這種出版行為的。出版合作作品應該取得全部作者的許可。出版不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協(xié)商不一致的不得阻止他方行使權利。這個需要在現(xiàn)實中謹慎把握。
針對《國史鏡鑒·用人篇》作者除李樹喜外,還有王朝中、劉洪波、孫麗麗,賴長揚解釋說,實際是他和其他一些人改寫,但最終卻把署名權“讓給了需要評職稱的王朝中、劉洪波和孫麗麗等人”。這實際道出了一個棘手的問題:署名權轉讓問題。署名權是作者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利,原則上不可轉讓。但是現(xiàn)實中確實存在這種情況,比如為了評職稱,為了晉升職務、評獎等,出版圖書、發(fā)表論文雇傭“槍手”或花錢買別的作品等時有發(fā)生,甚至網上都出現(xiàn)了論文和圖書出售署名權“一條龍”的所謂“產業(yè)鏈”。這種行為有違法理,不宜提倡,容易產生糾紛。
從這兩個案子來看,訴爭的焦點--主編或者總主編是否享有著作權主要取決于雙方提交的證據(jù)。
在這里,給各位作者提個醒:了解《著作權法》對于維護自身權益非常重要,一切創(chuàng)作活動都要有約在先,將著作權的歸屬約定清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畢竟親兄弟還要明算賬呢。另外,出版社在出版過程中,應該遵守《出版管理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并承擔舉證責任。一切都要在法律框架內行事,不講法,不懂法,想當然的出版圖書,到頭來吃虧的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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