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關于第304606號立體商標爭議裁定書的分析與解讀
在公司經營的時候,為了形成自己的品牌效應是會申請注冊商標的,這樣在發(fā)生商標爭議的時候也能有所法律依據(jù)進行維權。下面就讓公司寶小編對商標法關于第304606號立體商標爭議裁定書的分析與解讀進行一定的介紹,希望能為你解疑答惑。
一、商標法關于第304606號立體商標爭議裁定書的分析與解讀
案例2.9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關于第3046063號立體商標爭議裁定書
商評字【2010】第21840號
張月梅、耿娟娟、孫侃華委員∶
申請人揚州市邗江區(qū)牙刷行業(yè)協(xié)會于2004年9月6日對被申請人比徹姆集團公共有限公司注冊的第?。常埃矗叮埃叮程柫Ⅲw商標(以下簡稱"爭議商標")提出撤銷注冊申請。我委依法受理。依據(jù)《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24 條規(guī)定,我委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請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11條、第12條的規(guī)定,撤銷爭議商標。牙刷作為個人口腔護理潔具,必須具有多功能性。其中包括牙刷頸部富有彈性,吸收漱刷時過大手力,平衡刷牙力量,避免損傷牙釉質并保護牙齦。爭議商標截取牙刷頸部一段注冊成商標,意在打擊中國民族工業(yè),從而牟利,純屬惡意搶注。2004年4月28日被申請人代理人曾持爭議商標注冊證到本協(xié)會會員企業(yè)查處侵權。本協(xié)會所在地為中國牙刷之都,牙刷在中國市場占有率70%,遠銷?。担岸鄠€國家和地區(qū)。申請人撤銷爭議商標。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1)申請人社團登記復印件;(2)三笑集團印制的產品樣本;(3)部分國內企業(yè)牙刷包裝背文;(4)被申請人牙刷小包裝背文;(5)外觀設計證書及照片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作為葛蘭素史克集團公司的重要部分,被申請人不僅是世界著名的口腔護理產品生產商,而且在科研制藥及營養(yǎng)保健品制造領域中,亦占據(jù)市場的領先地位。"S"彎形立體商標由被申請人關聯(lián)公司委托德國哈爾姆工作室設計,并早于1988年在德國面市。爭議商標兼具審美及技術特征,其別具一格的視覺美感特征,具有顯著性。眾多牙刷廠商不同的彈性牙刷頸部設計說明爭議商標并非為獲得牙刷頸部彈性而需有的商品形狀。爭議商標目前在包括中國在內的全球57個國家獲得注冊的事實,證明爭議商標具有應有的顯著特征。爭議商標經由廣泛使用,其顯著性不斷得以增強。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缺乏客觀性、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不足以證明其爭議理由。
被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1)GSK、爭議商標設計人及相關人士出具的法律聲明;(2)"S"彎形立體商標注冊證及注冊列表;(3)被申請人使用爭議商標商品圖片;(4)其他牙刷實樣及購買小票;(5)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申請人質證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在192頁答辯材料中回避功能二字,那被申請人在牙刷包裝背面說明應去掉有關功能意義的說明文字。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了他人正當使用。
我委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于2001年12月20日由被申請人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于2003年4月28 日經商標局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1 類的牙刷、牙簽、牙線、電動牙刷,該商標為立體商標;
以上事實有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及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委認為∶本案焦點問題是爭議商標是否缺乏商標顯著性,屬于《商標法》第11條、第12條所指的情形?!渡虡朔ā返冢保睏l第1款第(二)項規(guī)定,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渡虡朔ā返冢保矖l規(guī)定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標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爭議商標為彎曲形立體標志,為牙刷頸部部分。在被申請人產品的說明書及證據(jù)中均明確標示"牙刷有彈性的頸部的彎曲可以吸引多余的壓力,,降低牙刷損傷牙齦的危險,而防滑牙刷柄則提供了對牙刷的更好控制"。被申請人在答辯中亦稱爭議商標兼具審美及技術特征。根據(jù)被申請人的陳述及在案證據(jù)可以認定爭議商標使用在牙刷、電動牙刷兩項商品上僅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標形狀,表示了商品功能等特點,不具顯著性。其他廠家的牙刷的不同造型不能證明爭議商標具有顯著性。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亦不能證明爭議商標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爭議商標在牙刷、電動牙刷兩項商品上的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11條第1款第(二)項及第12條所指情形。由于爭議商標使用在牙簽、牙線兩項商品上具有顯著性,申請人撤銷理由部分成立。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1條第1款第(二)項、第12條、第41條第1 款和第43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1條的規(guī)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牙刷、電動牙刷兩項商品上予以撤銷;在牙簽、牙線兩項商品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15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問題討論∶
?。保谏鲜錾虡藸幾h裁定書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強調"本案焦點問題是爭議商標是否缺乏商標顯著性"。那么,《商標法》第12條規(guī)定的商標的非功能性的性質是什么?是否屬于商標的顯著性問題?當功能性的商標具有了識別性時是否能夠受到保護呢?
?。玻虡说姆枪δ苄缘呐e證責任應該是怎樣的?如何證明商標的功能性或非功能性?曾經申請專利在證明商標的功能性或非功能性時應該起什么作用?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紹應該知道,在商標爭議案件中,當事人可以收集相關證據(jù)來獲得法院的支持的,但是最根本的還是要有法律依據(jù)。以上就是公司寶小編整理的關于商標法關于第304606號立體商標爭議裁定書的分析與解讀的相關知識,如果還有不懂比如說代理記賬、公司注冊以及版權專利等問題,可以掃描下面二維碼進行添加查詢,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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