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反向假冒行為的基本原理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反向假冒行為的基本原理,反向假冒行為給權利人造成了什么損害?反向假冒更適合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還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商標法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基本原理
《商標法》第57條第5項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屬于注冊商標侵權行為。這種行為又被稱為反向假冒行為。立法理由指出:反向假冒行為不僅侵犯了商標權人享有的注冊商標使用權,非法掩蓋了商品的真實來源;而且還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對生產者、提供者產生誤認,對注冊商標有效地發(fā)揮其功能和商標注冊人的商品聲譽造成了妨礙,甚至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亂。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認為反向假冒行為會使相關公眾對于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使消費者認為原本來自權利人的商品系被告生產或提供,阻礙了權利人利用商標創(chuàng)建品牌、凝聚商譽。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第九巡回法院在一個明示反向假冒(expressreversepassingoff)的案件中的意見頗具代表性:從政策角度看,這種行為就像傳統(tǒng)假冒行為(palmingoff)一樣違法,因為試圖盜用或利用他人的才能和努力;更重要的是,產品的真正所有人被剝奪了在產品上廣告自己名稱和商譽的機會,否則通過公眾對其滿意產品的來源認知即可建立商譽;最終的購買者也被剝奪了知道產品真正來源的機會,并被誤導性的認為該產品有不同的來源。
反向假冒行為的評價,無需評價行為人所使用的商標究竟與權利人的商標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即便行為人不使用商標而僅僅是移除或遮擋權利人的商標導致所銷售的商品“無牌”,也不妨礙其行為的不法性,此所謂“默示的反向假冒行為”(implied reverse passing o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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