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犯商標權之永久停止侵害商標權行為案例分析二





對于侵犯商標權行為管理條例,只要法院在認定事實時犯了明顯錯誤,誤解了可適用的法律規(guī)則,或者在其他方面顯示出濫用自由裁量的行為,我們就將駁回地區(qū)法院對臨時禁令動議的裁定。下面公司寶小編就相關案例分析來進行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大家了解永久停止侵害商標權行為。
侵犯商標權之永久停止侵害商標權行為案例分析二
通過:(1)宣布更寬范圍的打算中的服務;(2)給特定醫(yī)藥機構提供互聯(lián)網(wǎng)鏈接;以及(3)創(chuàng)建子域名。地區(qū)法院發(fā)現(xiàn),"刪除了任何有限提及'穆斯林和阿拉伯世界的修改版本"是有意義的。
2009 年8月14日,Medical News Now向VOAW發(fā)送了一封信威脅提起侵犯商標權和域名搶注訴訟,除非VOAW同意將"mdtv"域名以一個名義數(shù)額轉讓給Medi cal News Now。此后,在2009年9月10日,VOAW在地區(qū)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宣告性判決:(1)它有權使用和注冊MDTV商標,以及(2)其活動并不侵犯Medical News Now聲稱的在MDTV商標中的權利或者構成域名搶注。
Medical News Now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反應,對VOAW提起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和域名搶注反訴。此外,2009年11月25日,Medical News Now提起初步禁止VOAW使用MDTV商標的動議。2010年2月25日,地區(qū)法院批準Medical News Now的動議而頒發(fā)命令臨時禁止VOAW與醫(yī)療信息或教育項目或服務相關地使用、銷售或促銷MDTV商標或由此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的造型版本。VOAW對地區(qū)法院的初步禁令提起上訴。
Ⅱ.審查標準統(tǒng)發(fā)美
在上訴中,我們重新審查地區(qū)法院由于濫用自由裁量權而授予的臨時禁令。"在這個框架內,事實的認定因明顯錯誤而被審查且法律問題被重新審查。""只要法院在認定事實時犯了明顯錯誤,誤解了可適用的法律規(guī)則,或者在其他方面顯示出濫用自由裁量的行為,我們就將駁回地區(qū)法院對臨時禁令動議的裁定。""實質性的法律錯誤構成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Ⅲ.討論
VOAW基于三點理由不服地區(qū)法院的臨時禁令:第一,VOAM宣稱地區(qū)法院在裁決Medical News Now證明了其商標侵權主張的成功可能性上犯了錯誤。第二,VOAM斷言,地區(qū)法院錯誤地把推定如果不采取初步禁令救濟Medical News Now可能會遭受不可挽回損失作為法律問題,且不要求Medical News Now實際證明這種不可挽回損害的可能性。第三,VOAM認為即使這個臨時禁令救濟是適當?shù)模貐^(qū)法院發(fā)布過寬的禁令也濫用了自由裁量權。
VOAW對不可挽回損害問題的論證是雙重的,第一,VOAM主張在尋求臨時禁令救濟的商標侵權案中不可挽回損害的推斷與最高院在eBay案中的觀點是不一致的。第二,VOAM主張,在抉擇時,即使在某些商標侵權案件中可能推定不可彌補的損害,鑒于Medical News Now尋求獲得禁令救濟時過度延誤,這樣的推定不能適用于這里。
像如下討論的那樣,我們贊同把最高法院在eBay案中討論的傳統(tǒng)公平原則適用于當前的案件。然而,此時沒必要決定地區(qū)法院所依賴的法律規(guī)則是否和這個原則一致,因為——即使我們假設不判定這樣的規(guī)則是合法的——我們仍然認為地區(qū)法院在這里適用這樣的推斷時濫用了自由裁量權。這是由于這樣的事實,即這種假定一直不適用于像這里的案件一樣的案件,即原告在尋求禁令救濟時過度延誤。
于是,我們裁定地區(qū)法院錯誤地將不可挽回損害的推定當成法律問題,從而濫用其自由裁量權。我們因此撤銷地區(qū)法院的臨時禁令.將案件發(fā)回重審。
我們從描述可適用的臨時禁令救濟標準開始討論。因為有些地區(qū)法院好像在是否將ebay案確定關于臨時禁令救濟的原則適用于商標侵權索賠案上產(chǎn)生了混淆,例如Operation Able of Greater Bos.,Inc.v.Nat'l Able Network,Inc.案,通過這樣做我們能闡明關于eBay案適用性的某些方面。
A.臨時禁令標準
"臨時禁令是一種特別的激烈的救濟措施","是從未授予的權利"。如最高法院最近所重 申的。"原告尋求臨時禁今必須確立他很可能勝訴,確立如不采取臨時禁令他將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失,必須確立支持他的公正的平衡,并且該禁令是符合公共利益的。"
最高法院已經(jīng)反復提出,聯(lián)邦法院禁令救濟的基礎一直是不可挽救的損害和不充分的法律救濟。因此,"只有在為有效保護財產(chǎn)權免受損害不然會不可挽回而衡平法法院的干預是必不可少的情況下,才會頒發(fā)禁令"。
本巡回法院曾提出"有根據(jù)證明侵權事實可能成立的商標權原告確立了不可挽回損害的推定。然而這個規(guī)則的有效性遭到了最高法院最近在eBay案中觀點的質疑。
在 eBay案中,最高法院審查了專利侵權索賠案中永久禁止令請求,認為"是否允許或禁止禁令救濟的決議取決于地區(qū)法院公平的自由裁量,這樣的自由裁量必須符合傳統(tǒng)的公平原則",專利糾紛并不比在這樣的標準管轄下的其他案件的標準低。最高法院作出結論:地區(qū)法院和上訴法院都沒有公正地適用這些傳統(tǒng)的公平原則。
特別地,最高法院注意到,地方法院"明顯采取暗示禁令救濟不能在廣泛范圍的案件中頒布的某種擴張性原則"。例如,地方法院推論說,"原告自愿許可其專利"以及"在實施專利時缺乏商業(yè)活動"足以確立沒有禁令救濟原告就會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害。最高法院裁決到"傳統(tǒng)的公平原則不允許這種寬泛的類別",并推論說地方法院采用的"絕對規(guī)則不能與國會采用的公平原則相協(xié)調"。
最高法院也拒絕了上訴法院的推理,該推理推翻了地區(qū)法院的裁決并且授予了禁令救濟。具體來說,最高法院裁定上訴法院錯誤地朝著相反的方向建立了一個一般規(guī)則,尤其是對專利糾紛,除了在特別案件中的特殊情況和罕見狀況下保護公共利益,一旦侵權或者有效性被判決,就會發(fā)布永久禁令。
盡管eBay案涉及《專利法》,在請求永久禁令救濟的情形下,我們沒有看到為什么不應適用于當前的案件的原則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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