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之“法定許可”獲酬保障機制亟待完善
著作權法之“法定許可”獲酬保障機制亟待完善,現行《著作權法》規(guī)定了 5種“法定許可”情形,即報刊轉載、茶科書選用作品、廣電組織播放作品和錄音制品等情況下,不需要過權利人許可,可以先使用后付酬。這是為了滿足國家經濟社文化發(fā)展的需要而對權利人進行的限制,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
但是,自 1990 年新中國第一部《著作權法》頒布以來,無論是《著作權法》,還是《著作權實施條例》,對權利人的“法定許可”獲得報酬權都沒有規(guī)定救濟保障機制,或者沒有規(guī)定“法定許可”報酬的制定機構,或者報酬標準長期不能出臺,尤其是沒有規(guī)定使用者拒不按照法定的時限和程序支付報酬的懲罰性措施?!胺ǘㄔS可”獲酬權救濟保障機制亟行完善。
1990 年《著作權法》規(guī)定了報刊轉載“法定許可”,1999 年國家版權局制定出臺了《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guī)定》,規(guī)定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報酬標準為每千字 50 元,直到 2014 年 11 月國家版權局和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才按照程序對該文件進行了修訂,重新出臺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將報刊轉載“法定許可”稿酬標準提高到每千字 100 元。
2001年 10 月,《著作權法》第一次修改時規(guī)定了教科書“法定許可”制度,但是直到 2013 年 12 月,國家版權局和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才出臺了《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教科書編寫者應當每年向權利人或集體管理組織按照每千字 300 元的標準付酬。
在《著作權法》2001年10 月第一次修改中,雖然規(guī)定了廣電組織播放作品和錄音制品屬于“法定許可”,但是并未規(guī)定這兩種“法定許可”情況下使用作品報酬標準的制定機關。盡管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等集體管理組織和權利人多次向全國“兩會”提出議案、提案,甚至通過國務院參事、文著協副會長張抗抗向國務院領導提出建議,呼吁《著作權法》應明確制定機關,但是廣電組織播放已發(fā)表作品和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付酬標準問題仍然沒有解決。
實踐中,現行法規(guī)定的報刊轉載、教科書和廣電組織等“法定許可”制度執(zhí)行狀況堪憂?!胺ǘㄔS可”制度限制了廣大權利人的許可權利,讓數以干計的文摘類報刊、出版單位、廣電組織在使用已發(fā)表的版權作品時獲得了巨大的方便,從而推動了報刊業(yè)、教材出版事業(yè)和廣電事業(yè)的繁榮與發(fā)展。但是現行《著作權法》沒有規(guī)定“法定許可”情況下使用者拒不履行法定付酬義務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也沒有規(guī)定權利人的“法定許可”獲酬權的救濟保障機制,甚至沒有規(guī)定廣電組織“法定許可”報酬標準的制定機關,造成眾多權利人無法從廣電組織播放的版權作品中獲得應得的報酬。
文著協從 2008 年成立開始,就高度關注廣大權利人的這一訴求,多次深入作者群體、報刊社、出版社、廣電組織調研,組織專家研討論證,征求會員意見,向有關部門提交完善“法定許可”制度的意見建議,并通過全國“兩會”提出多次提案、議案。在《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中,文著協希望明確“法定許可”的適用條件,即使用者應當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備案使用者信息和作品使用情況,使用作品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作品出處,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權利人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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