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相對事由的認定(一)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相對事由的認定,《商標法》第45條第1款規(guī)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相關規(guī)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商標法對于該條例的相關案例解析。
這里以蘭某漢與商標委、王某祥商標無效宣告行政糾紛案為例。
1.基本案情
第6144172號圖形商標(以下簡稱訴爭商標)由蘭某漢于2007年7月3日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7類玻璃、非包裝用塑料膜等商品上,專用權期限為自201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6日。
訴爭商標獲準注冊后,王某祥于2013年7月12日就訴爭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注冊請求,主要理由是:訴爭商標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9條、第31條、第41條第1款、第2款等規(guī)定2014年11月2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被訴裁定,認定:王某祥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王某祥已經將其委托設計的圖形作為其“電控調光塑料薄膜”相關商品的商標進行使用,且已為一定地域的相關公眾所知曉。蘭某漢與王某祥主要經營地處于同一區(qū)域,其應知王某祥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卻搶先將其注冊,其行為已經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31條規(guī)定所指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依照2001年《商標法》第31條、2013年《商標法》第45條第1款、第2款和第46條的規(guī)定,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蘭某漢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判決內容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王某祥已經將其委托設計的圖形作為商標使用在“電控調光塑料薄膜”等商品上,且已為一定地域的相關公眾所知曉。蘭某漢所辦企業(yè)與王某祥所辦企業(yè)地處同一地區(qū),其應知王某祥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卻搶先將其注冊,其行為已經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31條規(guī)定所指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被訴裁定相關認定正確依法予以確認。故判決駁回蘭某漢的訴訟請求。
蘭某漢不服,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訴。北京高院認為,王某祥主張?zhí)m某漢申請注冊的訴爭商標構成對其在先使用的魚骨圖形及“YBLJIAODAI”組合商標的搶注。經比對,訴爭商標的圖形部分與王某祥主張在先使用商標的圖形部分基本相同,二者構成近似商標。王某祥為證明其在與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類似的非包裝用保護膜商品上在先使用了該商標并形成一定影響,提交了其設計、使用及推廣上述商標的相關證據。原審法院根據王某祥提交的上述證據,并結合蘭某漢與王某祥在同一地區(qū)經營的事實,認定蘭某漢應當知道王某祥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卻搶先注冊,其行為已經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31條規(guī)定所指“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確認。故判決駁回上訴。
蘭某漢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最高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的圖形部分與王某祥主張在先使用商標的圖形部分基本相同。根據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原審訴訟中提供的證據顯示,王某祥早在蘭某漢申請商標之前即已將其委托設計的圖形作為商標使用在“電控調光塑料薄膜”等商品上、且蘭某漢與王某祥所辦企業(yè)地處同一地區(qū)、二人從事相同行業(yè)的經營活動蘭某漢應當知曉王某祥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卻搶先將其注冊,其行為符合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31條所規(guī)定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對于上述事實,王某祥在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期間提供了其商標設計合同、商標設計樣稿、商標效果圖、商標設計費收據、產品宣傳冊、戶外廣告等證據,這些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實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訴爭商標無效的決定具有事實依據。在無相反證據推翻上述證據的情況下,原審法院認定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正確,駁回蘭某漢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故裁定駁回蘭某漢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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