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商標許可中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二)





通過上篇內容,大家已經了解了商標許可中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意思,也通過杭州上島公司訴宿松縣上島咖啡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的內容了解了商標法對于該條例的原理,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案件評析人對于該案件的具體分析。
(三)案件評析
本案被控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宿松縣上島咖啡店未經享有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杭州上島公司同意,在安徽地區(qū)相同類別的餐飲服務領域使用涉案商標,造成杭州上島公司的損失。判斷本案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商標權的關鍵在于陳某敏與被告簽訂合同二時,是否具有再許可權利,繼而判斷被告使用涉案商標是否合法有效。一審判決認為陳文敏獲得涉案商標許可使用權的行為系“善意取得”"這種表述似乎并不嚴謹。縱觀本案事實,陳文敏在2006年12日經獲得了該商標的再許可權,即便認可“確認書”的效力,原告獲得該商標獨占使用權的時間也只是回溯到2007年6月7日,仍然晚于陳文敏獲得該商標再許可權的時間,且該合同沒有備案,原告從2007年6月7日獲得的獨使用權不能對抗陳文敏的再許可權,因而陳文敏有權利再許可被告使用該者標。這是《商標法》第43條第3款的具體適用,而沒有發(fā)生陳文敏“善意”賴”上海上島具有瑕疵的商標權利外觀之情形: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許可合同中的約定期限(如合同一)與備案期限不同而又因這種不同出現糾紛時,應以合同中的期限為準。2011年10月17日簽訂的合同二切入),載“中華商標”微信公眾號2020年3月24日。 關于離標權善意取得,可參考吳地:《商標權領域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可能性探討一從的然簽訂日期已超過合同一的備案期限,但尚未超過合同一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期限,故陳某敏有權許可他人使用涉案商標。確認書確認原告享有獨占經營使用權,但未經備案,不可對抗先前簽訂許可合同的善意第三人。
首先,備案行為并不是法律強制的。根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許可合同備案是應當實施的一個行為,代表了商標局知曉并認可這一許可合同,但未經備案的許可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許可法律關系仍然成立。
其次,備案的對象是許可這一事實而非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本身。合同備案只是形式,合同實際條款才是實施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需要遵守的內容。雖然備案成立也需要一定條件,諸如許可期限不能超過被許可商標的有效期限、不能超過被許可商標核準注冊的商品以及一些必備條款等,但這并不會對合同簽訂過程中雙方的意思表示以及合同具體內容產生影響。本案中,合同一的備案許可期限截止到2010年4月13日,這只能代表備案不再具有效力并不代表截止日期后許可合同失效。
最后,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雖然許可合同備案不是法律強制的,但備案對于企業(yè)的發(fā)展、自身利益的保護以及規(guī)范商標的使用等方面,都有積極作用。更重要的是我國對商標許可采取登記對抗主義,即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卻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就肯定了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備案具有對抗力的法律意義。本案中,一者確認書未經備案;二者杭州上島公司的獨占使用許可權追溯到了簽訂合同的前六年,對先前簽訂許可合同的善意第三人顯失公平,陳某敏與被告簽訂合同二時對此并無預見性,被告應屬善意第三人。
商標局制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的初衷是加強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管理,規(guī)范商標使用許可行為。從商標權利人及使用人的角度上來講,在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后報送備案,對于出現糾紛時維護自身的權益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在商標權許可過程中,若想在出現糾紛時更好地維護自身的權利,許可合同備案將會在法律層面上產生有效的對抗力。在商標許可過程中,各方當事人應當理性看待該項制度的優(yōu)點與缺陷,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亦可以該項制度為輔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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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