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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商品或服務類似

        更新時間:2021-12-17 17: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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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商品或服務類似,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商品與服務類似,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商標法的相關內容。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商品或服務類似

        (一)基本原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guī)定,《商標法》(2001 年)第52條第1項規(guī)定的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商品與服務類似,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

        從上述規(guī)定不難看出,商品或服務類似的判定也可以分為兩步,首先要判斷商品或服務的功能、目的、對象、銷售渠道等事實問題,其次要就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進行判斷。在做出上述判定之前,《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可用于輔助判斷涉案商品或服務之間的類似,并且通常只是在確實需要突破《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的情形下,才進行突破認定。上述司法解釋第1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2001年)第2條第項的規(guī)定,認定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商品類似的判斷在司法實踐中主觀性較強,是個案判斷,相關商品是否類似常常因個案案情的不同而出現(xiàn)差異。

        (二)典型案例

        這里以順順達公司與宗申公司商標侵權糾紛上訴案為例進行說明。宗申公司成立于1992年,系從事摩托車、發(fā)動機及相關產品生產銷售的大型民營企業(yè)。2000年12月,宗申公司取得“宗申”文字商標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2類(車輪、車輪轂、小型機動車、摩托車、后視鏡、摩托車挎斗、陸、空、水或鐵路用機動運載器)。2002年11月,“宗申”文字商標被審定為重慶市著名商標。2004年4月16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2003)渝一中民初字第388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宗申”文字商標為馳名商標。涉案被控侵權的潤滑油包裝瓶通體為灰色,正面瓶貼:上方印有“ADD 璦迪”及其右上角的注冊標記;其下方是居中的“宗申摩托”4個字,為正面瓶貼最大字體,顏色為藍色;緊接其后的是以“宗申摩托”的“托”字所在位置。另起行印有“冬季用油”4個比“宗申摩托”字體小的黑色字體;瓶貼中部偏下處印有一輛紅色摩托車圖形;其左下方印有藍色的“4T”,字體大小與“宗申摩托”相當;最下端印有黑色字體的“順順達公司”。

        二審法院認為,所謂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是指相關市場的一般消費者對商品的通常認知和一般交易觀念,不受限于商品本身的自然特性;所謂綜合判斷,是指將相關公眾在個案中的一般認識,與商品交易中的具體情形,以及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判斷商品類似的各要素結合在一起從整體上進行考量?!渡虡俗杂蒙唐泛头諊H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最主要的功能是在商標注冊時劃分類別,方便注冊審查與商標行政管理,只能作為判斷類似商品的參考。不能作為商標侵權案件中類似商品判斷的依據。判斷商品是否類似。應從普通消費者的角度進行判別。

        被控侵權商品是摩托車潤滑油,屬于商品分類表中的第4類商品,涉案“宗申”商標則注冊在第12類商品上。從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來看,摩托車與摩托車潤滑油之間在用途、功能上密切相關,是相關聯(lián)的產品,必須一并使用才能滿足消費者的需要;二者在銷售渠道上具有重合性;在消費對象上。由于二者具有功能、用途上的關聯(lián)性,消費對象也具有重合一致性。宗申公司是從事摩托車、發(fā)動機及相關產品生產銷售的大型民營企業(yè),第1487149號“宗申”文字商標曾于2004年4月16日被人民法院認定為馳名商標“宗申”文字商標在重慶范圍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而順順達公司與宗申公司住所地都在重慶市,作為重慶摩托車和潤滑油市場上的一般消費者會認為宗申摩托車和以宗申為商品名稱的摩托車潤滑油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使相關公眾對摩托車與摩托車潤滑油的來源產生混淆。因此,摩托車與涉案摩托車潤滑油應屬于類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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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簽: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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