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使用域名進行商品交易的商標侵權行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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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域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如果不滿足以上構成條件,則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框架下做出評價區(qū)別點主要在于對主觀狀態(tài)的要求。根據(jù)《域名不正當競爭司法解釋》第4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四)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第s條規(guī)定:“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一)為商業(yè)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二)為商業(yè)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wǎng)站的混淆,誤導網(wǎng)絡用戶訪問其網(wǎng)站或其他在線 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上海市省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67號民事判決書。該案支持了原告以城氣為基礎的不正當競爭請求,但未支持商標侵權。站點的;(三)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四)注冊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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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