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外著作權法之侵害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權利的認定案例(一)





錄音錄像制品,顧名思義就是對任何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進行錄制的作品,而這也是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下面就讓公司寶小編對中外著作權法之侵害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權利的認定案例(一)進行一定的介紹,希望能為你解疑答惑。
一、中外著作權法之侵害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權利的認定案例(一)
案例20害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權利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終字第5號判決評析【案例問題】
戲劇類作品演出的籌備、組織、排練等均由劇院或劇團等演出單位主持,演出所需投入亦由演出單位承擔,在演出體現(xiàn)的是演出單位意志的情況下,演員是否有權許可他人從現(xiàn)場直播或錄音錄像、復制發(fā)行錄音錄像制品?戲劇類音像制品發(fā)行權合法取得的要件有哪些?來源于同一次錄制過程,但進行了不同的編輯和取舍,是否應認定為侵犯該戲劇作品獨家發(fā)行人的權利?來自于同一演出單位的演出,但并非來自于同一個錄像過程的戲劇音像制品,是否應認定為侵犯該戲劇作品獨家發(fā)行人的權利?接受委托復制音像制品的音像復制單位。應當如何盡到驗證義務?音像復制單位與出版發(fā)行單位簽訂的《錄音錄像制品復制委托書》中關于作品內容及版權關系的免責條款能否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音像制品侵權賠償數(shù)額應如何確定?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判決中作出了明確闡述。
【案情介紹】
?。保梗梗改辏颖卑凫`音像出版社(以下簡稱百靈音像出版社)出具授權書,授權廣東唱金影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唱金公司)代表該社向擁有著作權人授權的文藝團體或個人求購節(jié)目,用于出版 VCD等音像制品,所購節(jié)目經(jīng)審查合格后、納入該社出版計劃。2003年和2004年,百靈音像出版社(甲方)與唱金公司(乙方)簽訂協(xié)議,約定雙方合作出版、發(fā)行音像制品,由乙方組織節(jié)目源,甲方出版,乙方對甲方出版的音像制品享有永久發(fā)行權。2000年9月1日、2001年10月9日、2004年5月21日和2006年12月1日、用金公司根據(jù)與河北省河北榔子劇院(以下簡稱河北省梆子劇院)簽訂的多份合同、及河北省梆子劇院出具的授權書,取得了出版、發(fā)行該院演出的《雙錯遺恨》、《打金磚》、《三打陶三春》、《蝴蝶杯》(上下部)、《陳三兩》等劇目音像制品的專有使用權。2001年,石家莊市河北梆子劇團(甲方)與唱金公司(乙方)簽訂協(xié)議。約定由乙方錄制甲方演出的《清風亭》等演出劇目,錄制完成后一次性給付甲方使用費2萬元,乙方對該演出劇目享有專有音像出版、發(fā)行權。2001年、保定市河北梆子劇團(甲方)出具授權書,將出版發(fā)行《血染雙梅》等演出劇目音像制品的專有使用權授予唱金公司。2001年衡水市河北梆子劇團(甲方)與唱金公司(乙方)簽訂音像出版合同,約定甲方將出版、發(fā)行演出劇目《春草闖堂》音像制品的專有使用權授予乙方。
唱金公司發(fā)行的上述演出劇目音像制品中,根據(jù)河北省梆子劇院的演出劇本及相關證據(jù)顯示,《蝴蝶杯》(上下部)劇本文字整理人為河北省梆子劇院職工張?zhí)睾屯醪?,音樂整理人為河北省梆子劇院職工張占維。1999年,百靈音像出版社向張?zhí)氐睦^承人張毅支付使用費100元。2005年,王昌言的繼承人王清晨許可百靈音像出版社、唱金公司使用《蝴蝶杯》(上下部)劇本,并出版、發(fā)行該演出劇目的音像制品。《陳三兩》劇本由河北省梆子劇院原職工王煥亭整理、1998年和2005年,王煥亭的繼承人王敬慈(甲方)與百靈音像出版社、唱金公司(乙方)簽訂議,約定甲方許可乙方使用《陳三兩》劇本,并出版、發(fā)行該演出劇目的音像制品?!峨p錯遺恨》的劇本文字部分由河北省梆子劇院外聘尚羨智整理,音樂部分由該院職工張占維整理。2000年,張占維收到唱金公司支付的使用費4000元?!肚屣L亭》的劇本是由石家莊市河北梆子劇團外聘尚羨智整理。2002年尚羨智出具授權書,許可百靈音像出版社使用《雙錯遺恨》、《清風亭》劇本,并出版、發(fā)行音像制品。
上述音像制品中,《雙錯遺恨》和《清風亭》為唱金公司錄制;
《蝴蝶杯》(上下部)和《陳三兩河北電視臺錄制:《血染雙梅》是1997拍攝的實景戲曲電影制片者和表演單位均為保定市河北梆子劇團。百靈音像出版社唱金公司獲得了河北電視臺、保定市河北榔子劇團授予的出版、發(fā)行《蝴蝶杯》、《陳三兩》和《血染雙梅》演出劇目音像制品的權利。
《打金磚》的劇本文字及音樂整理人分別為河北省梆子劇院職工趙鳴歧和馬全貴?!度蛱杖骸返膭”疚淖植糠钟珊颖笔“鹱觿≡和馄竻亲婀庹?,音樂部分由該院職工徐惠寶整理。唱金公司未獲得《打金磚》《三打陶三春》劇本文字及音樂整理人的授權?!洞翰菥W(wǎng)堂》僅獲得演出單位和劇本整理人的授權,未獲得音像制品制作者授權。
2006年1月4日,河北電視臺總編室(甲方)與河北省梆子劇院(乙方)簽訂協(xié)議,雙方確認由甲方錄制的乙方演出的河北梆子戲劇的表演者權為乙方所有,甲方為音像制品制作者;甲方不得將其錄制的乙方的演出劇目授權第三方復制、出版、發(fā)行音像制品;甲方許可乙方復制、出版、發(fā)行該音像制品專有使用權。
中國文聯(lián)音像出版社(以下簡稱文聯(lián)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寶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寶文化公司)以及天津天寶光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寶光碟公司)出版、復制并發(fā)行的《雙錯遺恨》《清風亭》《蝴蝶杯》(上下部)、《陳三兩》、《血染雙梅》5個演出劇目音像制品中,《蝴蝶杯》(上下部)與唱金公司發(fā)行的音像制品同版,取得了張惠云等六名主要演員的授權;《陳三兩》、《雙錯遺恨》、《清風亭》和《血染雙梅》與唱金公司發(fā)行的音像制品版本不同,分別屬于同一演出單位不同場次的演出?!蛾惾齼伞费莩鰟∧坑珊颖彪娨暸_錄制,取得了主要演員張惠云、田春鳥的授權;《雙錯遺恨》由河北新藝影視制作中心錄制,取得了主要演員張惠云的授權;《清風亭》由河北新藝影視制作中心錄制,取得了主要演員雷寶春李夕果的授權。2004年,尚羨智(甲方)與河北新藝影視制作中心天寶文化公司(乙方)簽訂合同,甲方將《雙錯遺恨》、《清風亭》
網(wǎng)本授于乙方專有使用?!堆倦p梅》是對舞臺表演版本的錄制。文聯(lián)音像出版社、天寶光碟公司及天寶文化公司稱該演出由河北電視臺組織,其取得了劇本音樂整理人劉蘊和及吳濤等四名主要演員的授權。
音像人公司作為銷售商、提供了天寶文化公司向其出具的銷售委托書和銷售明細單,以證明其進貨來源的合法性。
2007年唱金公司原審起訴稱:其自2000年起分別從河北省梆子劇院、衡水市河北梆子劇團、石家莊市河北梆子劇團、保定市河北梆子劇團處獲得授權,獨家出版、發(fā)行《蝴蝶杯》(上下部)、《陳三兩》、《三打陶三春》、《雙錯遺恨》、《打金磚》、《春草闖堂》、《清風亭》和《血染雙梅》等8個河北梆子演出劇目的音像制品。2004年末,唱金公司發(fā)現(xiàn)由文聯(lián)音像出版社出版、天寶光碟公司復制、天寶文化公司發(fā)行及音像人公司銷售的上述音像制品,侵犯了唱金公司的合法權益,請求判令上述侵權人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chǎn)品并賠償唱金公司損失45萬元。
原審法院認為:唱金公司主張的是涉案戲劇音像制品的專有發(fā)行權。合法出版戲劇音像制品,出版者必須自己享有戲劇作品的著作權、表演者權和錄像制作者權,或者獲得上述權利主體的授權。戲劇作品,是指供舞臺演出的戲劇劇本,包括由文字和音樂記載的以臺詞和音樂為主的兩部分內容。已進人公共領域的傳統(tǒng)戲劇作品,他人可以自由使用。改編、整理傳統(tǒng)戲劇作品而產(chǎn)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整理人享有。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chuàng)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張?zhí)亍⑼醪?、張占維、趙鳴歧、馬全貴、王煥亭和徐惠寶等人,對涉案劇本文字、音樂的整理均為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的行為,因此由他們整理的作品屬于職務作品,其著作權依法應歸整理人享有。吳祖光受聘整理的《三打陶三春》劇本,尚羨智受聘整理的《雙錯遺恨》《清風亭》劇本,是受委托整理的作品,由于委托人未與吳祖光、尚羨智約定劇本的著作權的歸屬,因此吳祖光、唱金公司發(fā)行的涉案音像制品中的演出劇目。所需投入均由演出單位提供。演出的組織、排練等均由演出單位主持,參與演出的演職員均屬于履行職務的行為。演出劇目體現(xiàn)的是演出單位的意志,對外責任辦由演出單位承擔。因此對整臺戲劇的表演,許可他人現(xiàn)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制作音像制品并復制、發(fā)行及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麗的權利,理應由演出單位享有,任何演員個人對整臺戲劇都不享有上述權利,也不得影響演出單位對上述權利的行使。河北省梆子劇院與河北電視臺總編室的協(xié)議,確認了河北省梆子劇院有權使用河北電視臺錄制的河北省梆子劇院演出的所有戲劇的音像制品包括授權他人獨自復制、出版、發(fā)行涉案音像制品。河北省梆子劇院在庭審中稱唱金公司發(fā)行涉案音像制品合法,表明其已將河北電視臺的授權轉授予唱金公司行使。
百靈音像出版社與唱金公司出版、發(fā)行的《蝴蝶杯》(上下部)《陳三兩》《雙錯遺恨》《清風亭》及《血染雙梅》演出劇目音像制品,均獲得了相關劇本著作權人、演出單位及音像制作者的授權唱金公司對上述5個演出劇目的音像制品享有專有出版、發(fā)行權。根據(jù)百靈音像出版社與唱金公司的合作協(xié)議,對于唱金公司獲得的授權、百靈音像出版社當然享有,因此百靈音像出版社與唱金公司出版、發(fā)行涉案音像制品的行為合法?!洞蚪鸫u》、《三打陶三春》、《春草闖堂》3個演出劇目,因唱金公司未獲得完整授權,故無權主張他人侵犯其音像制品發(fā)行權。
文聯(lián)音像出版社、天寶光碟公司及天寶文化公司出版、復制、發(fā)行的《蝴蝶杯》(上下部)、《陳三兩》、《雙錯遺恨》和《清風亭》4個音像制品,因未獲得演出單位的許可,屬于授權不完整;其出版復制及發(fā)行的《血染雙梅》音像制品,未取得演出單位的授權,雖然該劇目屬于對舞臺場景的錄制,與對電影實景錄制比較有差異,但因演員陣容和表演內容相同,兩者構成實質相同,文聯(lián)音像出版社天寶光碟公司及天寶文化公司侵犯了唱金公司對《蝴蝶杯》(上下部)、《陳三兩》、《雙錯遺恨》、《清風亭》和《血染雙梅》5個演出前日音像制品的專有發(fā)行權,應依法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于賠償數(shù)額、應根據(jù)作品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唱金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的情確定。音像人公司提供了進貨來源合法的證據(jù)。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應承擔停止銷售并銷毀侵權產(chǎn)品的法律責任。河北省梆子副院不存在侵害唱金公司音像制品專有發(fā)行權的行為,對唱金公司針對河北省梆子劇院提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則》第134條第1款第(1)項、第(7)項,《著作權法》第46條第(11)項第48條第52條,最高人民法院《著作權解釋》第19條、第25條的規(guī)定,判決:(1)文聯(lián)音像出版社、天寶光碟公司及天寶文化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復制及發(fā)行涉案《蝴蝶杯》(上下部)、《陳三兩》、《雙錯遺恨》、《清風亭》和《血染雙梅》的音像制品,并銷毀未出售的上述劇目的音像制品;(2)音像人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上述音像制品。并銷毀未出售的上述劇目的音像制品;(3)文聯(lián)音像出版社、天寶光碟公司及天寶文化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連帶賠償唱金公司經(jīng)濟損失30萬元;(4)駁回唱金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文聯(lián)音像出版社及天寶文化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內共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1)一審判決在查明《陳三兩》、《雙錯遺恨》、《清風亭》、《血染雙梅》4個劇目錄像制品版本不同的情況下,認定上訴人侵犯了唱金公司對以上三個節(jié)目享有的獨家發(fā)行權是錯誤的。根據(jù)《著作權法》第41條的規(guī)定,享有錄像制作者權的基礎是錄像制品是由其制作的。上訴人出版、發(fā)行的版本并非由唱金公司制作,唱金公司不能對該版本主張權利,上訴人當然不可能侵犯其任何權利。(2)唱金公司未取得《蝴蝶杯》(上下部)劇唱腔著作權人的許可,且未合法獲得錄像制作者--河北電視臺的授權,沒有證據(jù)表明河北電視臺總編室得到了河北電視臺的簽約授權。唱金公司獲得的授權是不完整的,因而不享有該劇錄像制品的獨家發(fā)行權,上訴人當然不侵犯其權利。(3)即使上訴人應承擔責任,一審判決30萬元的賠償數(shù)額也是欠妥的。綜上,請求依法撤銷一審案例 20
前日音像制品的專有發(fā)行權,應依法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于賠償數(shù)額、應根據(jù)作品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唱金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的情確定。音像人公司提供了進貨來源合法的證據(jù)。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應承擔停止銷售并銷毀侵權產(chǎn)品的法律責任。河北省梆子副院不存在侵害唱金公司音像制品專有發(fā)行權的行為,對唱金公司針對河北省梆子劇院提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則》第134條第1款第(1)項、第(7)項,《著作權法》第46條第(11)項第48條第52條,最高人民法院《著作權解釋》第19條、第25條的規(guī)定,判決:(1)文聯(lián)音像出版社、天寶光碟公司及天寶文化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復制及發(fā)行涉案《蝴蝶杯》(上下部)、《陳三兩》、《雙錯遺恨》、《清風亭》和《血染雙梅》的音像制品,并銷毀未出售的上述劇目的音像制品;(2)音像人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上述音像制品。并銷毀未出售的上述劇目的音像制品;(3)文聯(lián)音像出版社、天寶光碟公司及天寶文化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連帶賠償唱金公司經(jīng)濟損失30萬元;(4)駁回唱金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文聯(lián)音像出版社及天寶文化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內共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1)一審判決在查明《陳三兩》、《雙錯遺恨》、《清風亭》、《血染雙梅》4個劇目錄像制品版本不同的情況下,認定上訴人侵犯了唱金公司對以上三個節(jié)目享有的獨家發(fā)行權是錯誤的。根據(jù)《著作權法》第41條的規(guī)定,享有錄像制作者權的基礎是錄像制品是由其制作的。上訴人出版、發(fā)行的版本并非由唱金公司制作,唱金公司不能對該版本主張權利,上訴人當然不可能侵犯其任何權利。(2)唱金公司未取得《蝴蝶杯》(上下部)劇唱腔著作權人的許可,且未合法獲得錄像制作者--河北電視臺的授權,沒有證據(jù)表明河北電視臺總編室得到了河北電視臺的簽約授權。唱金公司獲得的授權是不完整的,因而不享有該劇錄像制品的獨家發(fā)行權,上訴人當然不侵犯其權利。(3)即使上訴人應承擔責任,一審判決30萬元的賠償數(shù)額也是欠妥的。綜上,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上訴人天寶光碟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首先,叫金公司對上訴人復制的《蝴蝶杯》(上下部)等5個劇目錄像制品不享有合法的權利。上訴人亦不可能侵權第二、即使唱金公司享有以上錄像制品的獨家發(fā)行權,上訴人的復制行為也不可能侵犯其發(fā)行權。上訴人的復制行為是一種加工承攬行為、不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第三,上訴人接受文聯(lián)音像出版社的委托復制涉案光盤,與其簽訂的《錄音錄像制品復制委托書)第4條明確規(guī)定:“出版單位對委托復制的音像制品內容、版權關系負全部法律責任”,該復制委托書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的要求而簽訂,并非只是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最后,上訴人的復制行為盡到了《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23條規(guī)定的義務,驗證了全部手續(xù),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綜上,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唱金公司針對文聯(lián)音像出版社、天寶文化公司的上訴答辯如下:(1)關于《陳三兩》、《雙錯遺恨》、《清風亭》、《血染雙梅》4個劇目。得到一個劇目合法的發(fā)行權,不僅需要取得錄像制作者的許可,還應取得劇本著作權人和表演者的許可。就同一劇目,唱金公司已取得獨家發(fā)行權,在僅僅錄像制作者不同的情況下,上訴人僅有另一錄像制作者的授權而沒有該劇目著作權人和表演者的授權,就出版發(fā)行該劇目明顯是違法行為,該行為直接損害了唱金公司的經(jīng)濟利益。(2)關于《蝴蝶杯》(上下部)。唱金公司取得了該劇唱腔著作權人張占維的授權;河北電視臺總編室有權代表河北電視臺對外簽訂許可使用合同;包括《蝴蝶杯》(上下部)在內的其他涉案劇目,演出均由劇院或劇團完成,劇院或劇團而非演員個人享有整臺戲曲的表演者權。唱金公司取得的授權是完整的。(3)一審法院判決的賠償數(shù)額并無不當。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紹應該知道,我國法律對未發(fā)表作品和已發(fā)表作品制作錄音制品作了不同的規(guī)定,這點大家要注意。以上就是公司寶小編整理的關于中外著作權法之侵害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權利的認定案例(一)的相關知識,如果還有不懂比如說代理記賬、工商服務以及版權專利等問題,可以掃描下面二維碼進行添加查詢,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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