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公司法關于公司股東資格繼承的相關案例





股東作為公司里擁有一部分股權的人,是享有很多權利的,但是如果股東去世或者是發(fā)生其他情況,所擁有的股權怎么處理呢。下面就讓公司寶小編對案例公司法關于公司股東資格繼承的相關案例進行一定的介紹,希望能為你解疑答惑。
案例公司法關于公司股東資格繼承的相關案例
第七十五條 【股東資格的繼承】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一、相關案例
【外國人繼承內資公司股權的性質界定】
金軍等與上海維克德鋼材有限公司股權繼承糾紛上訴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院(2009)滬一中民五(商)終字第7號民事判決書(《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4)股東資格的繼承是一種當然繼承,在發(fā)生股權繼承的情形下,繼承人只需要證明其為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而被繼承人是公司股東即可。這種繼承,無須公司過半數(shù)以上股東的同意。除非其他股東能夠證明公司章程有排除或限制繼承發(fā)生時新股的加入時,繼承人方不能自動取得股東資格。根據(jù)注冊資本來源地原則,外國人繼內資公司股權不改變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地,不導致公司的性質變更為外商投資公同.因此,該公司股東的變更無須外資審批機構的審批。在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后.公司有義務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
【公司"在職在股,退職退股"慣例效力認定】
郭二妹等訴東莞市德峰電氣安裝有限公司要求繼承股東資格案∶廣東省東莞市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公司法是私法,公司存在的"在職在股,退職退股"慣例沒違反禁行或強制性原則,屬于公司自治的范疇,如果該規(guī)定一直為該公司及退股股實際遵循,也為其他在職股東所認同,其效力顯然應當優(yōu)于一般意義上公司法律法民相關的規(guī)定。股東明知該規(guī)定并受其約束,不存在繼承或者身故后繼續(xù)享受分紅之情形,故其家屬不能要求繼承其股份。
【股東繼承人在章程無特殊約定情況下可以在股東死后繼承其股東資格】童曉嵐訴無錫鼎峰投資有限公司等要求繼承股東資格案∶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qū)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根據(jù)《公司法》的約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在公司章程無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紹應該知道,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以上就是公司寶小編整理的關于案例公司法關于公司股東資格繼承的相關案例的相關知識,如果還有不懂比如說代理記賬、工商服務以及版權專利等問題,可以掃描下面二維碼進行添加查詢,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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