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我國馳名商標淡化行為的構成(一)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我國馳名商標淡化行為的構成,《商標法》第13條第3款規(guī)定了“使用行為”,這里的“使用行為”不應該按照《商標法》第48條規(guī)定來理解,即本款不要求被控行為是在“識別商品來源意義上的使用”,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商標法的具體規(guī)定。
一、使用行為
(一)我國法院的理解
實踐中,使用者在產品、包裝、廣告宣傳中使用他人馳名商標,其目的不是以此表明產品或服務的來源,相反,使用者可能會同時在產品或宣傳文件中突出表明自己的注冊商標或其他標識,使消費者知道商品或服務真正的來源而不至于產生混淆,使用他人馳名商標是在發(fā)揮商標廣告功能。因此,從這個角度理解,馳名商標淡化中的“使用行為”內涵非常寬泛,不要求來源意義上的使用。是否只是要求商我國有法院創(chuàng)設了廣告性商標使用的概念,認為識別性商標使用與廣告性商標使用均屬于商標使用。如有判決指出,隨著經濟發(fā)展和實踐積累,馳名商標侵權的前提條件不再僅僅是識別性商標使用行為,還包括了廣告性強標使用行為、兩者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在識別性商標使用行為中,被訴權人是將權利人的商標當作“識別標識”來使用。目的是使消費者對來源產生程淆、屬于混淆式侵權;而在廣告性商標使用行為中,被訴侵權人并沒有把權利人的馳名商標當作識別標識使用。而是將其用于包裝、宣傳中,起到廣告作用、甚至被訴侵權人在其商品或服務中還標注了自己的商標以表明其正確來源,后果在于淡化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屬于淡化式侵權。
以上就是公司寶給大家整理的“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我國馳名商標淡化行為的構成(一)”的相關內容,想要進行商標注冊、商標變更、商標轉讓的企業(yè)可以直接掃描下方二維碼咨詢我們。
相關推薦:
標簽: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