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禁止使用(一)





《商標法》第13條第3款為注冊馳名商標提供跨類保護,那么注冊馳名商標權利人可否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申請或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注冊商標?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商標法的相關內容。
(一)基本立場
美國權威學者麥卡錫教授在批評歐洲法院Davidoff判決和Adidas判決時指出,“反淡化法特別地為馳名商標提供一種特殊和額外的救濟,這種額外的保護只能限于傳統混淆理論的擴張版都不能涵攝的情形”;““淡化理論和混淆理論并非相同鐵軌上的不同站臺,由于具有相互獨立的判斷標準,它們是相互獨立的鐵軌”?!蹦阌X得有道理嗎?
在歐洲法院審理的Davidoff訴Gofkid案中,被告在男士化妝品等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Durffee商標。歐洲法院面臨的第一個問題是,《商標指令》第4(4)(a)條和第s(2)條是否可以被解釋為,可以為注冊馳名商標提供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保護?歐洲法院認為,盡管根據《商標指令》序言10,如果一種行為損害商標的一種功能時,第5(1)(a)條授予一項絕對權的保護(Case C-206/01 Arsenal Football Club [2002]Ecr 1-10273,paragraph 50 and S1 ); 而第 5(1)(6)條的適用則取決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CaseC-425/98 Marca Mode [2000] ECR I-4861,paragraph 34)。本院還在SABEL案指出(C-251/9S SABEL [1997] ECRI-6191, paragraph 20,21),指令第5(2)條不應在字面上被解釋為僅適用于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當不存在混淆可能性時,馳名商標所有人不應依據第s(1)(b)條以禁止損害商標的顯著性或商譽。
根據商標法原理,普通注冊商標和馳名商標保護機制具有不同的保護基礎。商標法基于欺詐理論通過反混淆機制保護普通注冊商標,基于財產理論對馳名商標提供反淡化保護機制;“傳統商標侵權法主要關注保護消費者對產則保護商標所有人凝結在品或服務的來源商標中商譽的投資”?!币虼恕盎煜币馕吨虡藱嗟男Яο薅ㄓ凇跋嗤蝾愃粕唐贰鄙希驗樵诓活愃粕唐飞鲜褂孟嗤蚪粕虡送ǔ2粫瓜M老產生混淆誤認。如果商標權人要控制“跨類”商品上的商標使用行為,則意味著商標權的理論基礎應延展至財產權,即通過馳名商標的淡化保護機制來實現。但是,反過來,淡化保護機制中的“聯系”具有寬泛的內涵。按照通常的理解,行為人的行為如果已經具有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可能,那么當然可以在馳名商標與行為人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之間制造“聯系”,從而發(fā)生淡化意義上的損害??珙惐Wo只是賦予馳名商標權利人額外的特殊保護,并不排斥在需要的情況下提供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保護根據“舉重以明輕”的解釋方法,馳名商標尚且可以在跨類商品或服務上享受保護,當然也就可以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享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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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