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握奇訴恒寶專利侵權糾紛案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握奇訴恒寶專利侵權糾紛案,這里再舉一個專利侵權案件中關于合理開支的裁判,以展現(xiàn)雙方當事人針對該焦點問題的證據(jù)、主張及法院的觀點,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商標法的相關內容。
1.主要證據(jù)
本案中,原告握奇公司要求被告恒寶公司賠償其訴訟合理支出100萬元,并就此提交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28《訴訟(仲裁)委托代理協(xié)議》,協(xié)議內容為:握奇公司委托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處理其與恒寶公司之間的侵權訴訟,包括調查取證、提供訴訟方案或策略、起草文書、出席庭審等;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完成委托事項;收費標準為,律師團隊按小時收費,每名律師及助理每小時收費標準從3500元到1200元不等,以此證明本案按照該標準收取了代理費。
證據(jù)29《律師費發(fā)票》時間為2015年12月28日,金額為93.194萬元,證明從簽約至上述時間,原告握奇公司已向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支付的代理費。
證據(jù)30《2015年律師費付款憑證》時間為2016年1月11日,證明從簽約至上述時間,原告握奇公司已向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支付代理費(含其他案件)金額為130萬元,其中,為本案訴訟支出的代理費是93.194萬元。
證據(jù)31《2016年1月至4月的志統(tǒng)計表》證明原告握奇公司在本案中的委托代理人黃菁菁、王齊等律師團隊列出的從2016年1月至4月為本案工作的時間計算表,共計588小時,折合費用為10.916萬元。因本案尚未結束。故握奇公司尚未支付該筆費用。
證據(jù)32《部分公證費發(fā)票》三張,共計2300元。
證據(jù)33《握奇專利訴訟律師工作小時明細表》內容原握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菁菁、王齊等律師團隊列出的從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18日為本案工作的時間計算表共計409小時,折合費用為93.194萬元。
證據(jù)29、證據(jù)31、證據(jù)33還共同證明握奇公司為本案應向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支付代理費104.11萬元。
被告恒寶公司對上述證據(jù)的質證意見是:律師費收取標準過高;協(xié)議書沒有顯示時間,對真實性均不予認可;律師費明細單沒有原告的簽字蓋章認可。也沒有《委托代理合同》,無從得知收費標準是否雙方合意的結果,另外雖然司法解釋規(guī)定了權利人可以請求賠償訴訟合理費用,但是沒有規(guī)定律師費的承擔主體,現(xiàn)原告的主張明顯高于律師收費指導價標準,故不同意支付;三張公證費發(fā)票不能確認是否為本案產(chǎn)品公證取證,缺乏關聯(lián)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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