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權利濫用抗辯(二)
通過上一篇內容,我們已經知道了在商標侵權訴訟中,被告抗辯稱原告的注冊商標系惡意搶注取得,不應受到保護,也知道了商標法關于“歌力思”案的具體內容,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另外一個案例“優(yōu)衣庫”案,希望對大家理解商標法的原理有所幫助。
(二)“優(yōu)衣庫”案
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一審共同訴稱,其系第10619071號注冊商標的共有人,共同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該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的服裝、鞋、帽等,使用期限自2013年6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優(yōu)衣庫公司與優(yōu)衣庫光啟城店未經許可,在相同商品上及相關網絡推廣宣傳中使用與涉案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侵犯了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優(yōu)衣庫公司、優(yōu)衣庫光啟城店:1.立即停止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2.共同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5萬元以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12498元,共計162498元;3.共同在《上海日報》上就商標侵權行為刊登聲明及連續(xù)30日在優(yōu)衣庫光啟城店入口處顯著位置張貼啟事,排除妨礙、消除影響。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但不支持原告的損害賠償請求。優(yōu)衣庫公司、優(yōu)衣庫光啟城店未經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許可,在互聯網宣傳中使用了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被訴侵權標識,并銷售帶有該標識的商品,其行為均屬于侵害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注冊商標并非為了使用,而是以商標注冊并轉讓為其經營模式……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未能成功轉讓涉案注冊商標即分別以優(yōu)衣庫公司、迅銷公司及其各自門店侵害該商標專用權為由,就基本相同的事實展開系列訴訟
公司在每個案件中均以優(yōu)衣庫公司或迅銷公司及作為其門店的一家分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利用優(yōu)衣庫公司或迅銷公司門店眾多的特點,形成全國范圍內的批量訴訟。原告所采用的訴訟方式使案件數量、訴訟成本均明顯上升。此舉是正決書。
當維權還是期望通過訴訟達到將該商標高價轉讓的目的則不無疑問。綜上所述,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的前述行為明顯不符合鼓勵商標使用、激活商標資源的原則,而系利用注冊商標不正當獲利,將商標作為索賠的工具。鑒于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的商標并未實際使用,該商標并不產生商品來源的區(qū)分功能,亦未產生相應的市場價值,故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并無商標使用價值的損失,其要求被告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采取了與“歌力思”案相同的立場,認為原告構成權利濫用。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以不正當方式取得商標權后,目標明確指向優(yōu)衣庫公司等,意圖將該商標高價轉讓,在未能成功轉讓該商標后,又分別以優(yōu)衣庫公司、迅銷公司及其各自門店侵害該商標專用權為由,以基本相同的事實提起系列訴訟,在每個案件中均以優(yōu)衣庫公司或迅銷公司及作為其門店的一家分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利用優(yōu)衣庫公司或迅銷公司門店眾多的特點,形成全國范圍內的批量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優(yōu)衣庫公司或迅銷公司及其眾多門店停止使用并索取賠償,主觀惡意明顯,其行為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其借用司法資源以商標權謀取不正當利益之行為,本院依法不予保護;優(yōu)衣庫公司關于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惡意訴訟的抗辯成立,予以支持。二審法院雖然考慮了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之惡意,判令不支持其索賠請求,但對其是否誠實信用行使商標權,未進行全面考慮,適用法律有所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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